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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04-15 10:04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糾錯】
一九九八年四月十五日
第一條 為了加強沈陽市建筑工程施工管理,規(guī)范建筑市場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和《遼寧省建筑市場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規(guī)定,結合我市建筑工程建設管理的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我市行政區(qū)域內從事新建、改建、擴建、技術改造、拆除和維修的各類土木建筑工程、線路、管道、設備安裝及維修工程的發(fā)包和承包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單位工程建筑面積在2000平方米(含2000平方米)以上的工業(yè)、民用與公共建筑,或造價在50 萬元(含50萬元)以上的線路、管道、設備安裝工程、裝飾裝修工程、土石方工程、非標制作及構筑物等工程均由沈陽市建筑工程管理局頒發(fā)<<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
第四條 單位工程建筑面積在2000平方米以下的工業(yè)、民用與公共建筑,或造價在50萬元以下的線路、管道設備安裝工程、裝飾裝修工程土石方工程、非標制作及構筑物等工程均由工程所在地縣(市)區(qū)建筑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頒發(fā)〈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
第五條 建筑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向工程所在地建筑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
第六條申請領取〈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有關部門下達的當年計劃;
有關部門批準的建筑工程用地手續(xù);
建設工程規(guī)劃許可證;
固定資產投資許可證;
建筑工程施工中標通知書;
建筑工程報建手續(xù);
建筑工程質量、安全監(jiān)督手續(xù);
審計部門出據的開工前資金審計證明;
建筑工程開工前的現場勘察記錄;
建筑工程監(jiān)理合同;
施工圖紙及技術資料。
各級建筑行政主管部門,在上述條件具備的情況下,自收到申請3日內,頒發(fā)建筑工程許可證。
第七條 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正本一份懸掛在施工現場明顯處備查,副本九份,由建筑行政主管部門,建設單位及施工單位存檔。
第八條 建設單位應當自領取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之日起三個月內開工,因故不能及時開工的,應當向發(fā)證機關提出申請延期,延期以兩次為限,每次不超過三個月。即不開工又不申請延期或者超過延期時限的,施工許可證自行廢止。
第九條 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設單位應當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個月內,向發(fā)證機關報告,并按照有關規(guī)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維護管理工作。
建筑工程恢復施工時,應當向發(fā)證機關報告;終止施工滿一年的工程恢復施工前建設單位應當報發(fā)證機關核驗施工許可證。
第十條 對未辦理施工許可證擅自開工的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按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予以處罰。
第十一條 按照國務院規(guī)定的權限和程序批準開工報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領取施工許可證。
第十二條 搶險救災及臨時性房屋建筑和農民自建低層的建筑工程,不適用本辦法。
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沈陽市建筑工程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原〈沈陽市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管理辦法〉(沈建工發(fā)[1996]13號)即行廢止。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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