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造價工程師工程計價考點:合同解除的價款結算和支付
1.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由于不可抗力解除合同的,發(fā)包人除應向承包人支付合同解除之日前已完工程但尚未支付的合同價款,還應支付下列金額:
(1)合同中約定應由發(fā)包人承擔的費用。
?。?)已實施或部分實施的措施項目應付價款。
?。?)承包人為合同工程合理訂購且已交付的材料和工程設備貨款。發(fā)包人一經支付此項貨款,該材料和工程設備即稱為發(fā)包人的財產。
?。?)承包人車里現(xiàn)場所需的合理費用,包括員工遣送費和臨時工程拆除費、施工設備運力現(xiàn)場的費用。
(5)承包人為完成合同工程而預期開支的任何合理費用,且該項費用未包括在本款其他各項支付之內。
2.最終結清
是指合同約定的缺陷責任期終止后,承包人已按合同規(guī)定完成全部剩余工作且質量合格的,發(fā)承包人結清全部剩余款項的活動。
?。?)最終結清申請單:缺陷責任期終止后,承包人完成剩余工作且質量合格,發(fā)包人簽署缺陷責任期終止證書,承包人可提交最終結清申請單。
(2)最終支付證書:發(fā)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終結清申請單后的14天內予以核實,向承包人簽發(fā)最終支付證書。
?。?)最終結清付款:發(fā)包人在簽發(fā)最終支付證書后的14天內向承包人支付最終結清款。最終結清付款后,承包人在合同內享有的索賠權利也自行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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