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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履行
一、一般規(guī)則
合同生效后,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xié)議補充;
不能達成補充協(xié)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
依照上述規(guī)定仍不能確定的,適用下列規(guī)定:
質量:
按照國家標準、行業(yè)標準履行;沒有國家標準、行業(yè)標準的,按照通常標準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標準履行
價款或報酬:
按照訂立合同時履行地的市場價格履行;依法應當執(zhí)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按照規(guī)定履行
履行地點:
給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動產的,在不動產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履行。
履行期限:
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履行,但應當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
履行方式:
按照有利于實現(xiàn)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履行費用:
履行義務一方負擔
二、特殊規(guī)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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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zhí)行政府定價或指導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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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合同以外的第三人代替合同當事人履行合同。
與合同轉讓不同,代為履行并未變更合同的權利義務主體,只是改變了履行主體。
《合同法》規(guī)定:
1)當事人約定由債務人向第三人履行債務的,債務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應當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
2)當事人約定由第三人向債權人履行債務,第三人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債務人應當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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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通常應按照約定的期限履行,提前或遲延履行屬違約行為,因此,債權人可以拒絕債務人提前履行債務,但提前履行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除外,此時,因債務人提前履行債務給債權人增加的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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