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設備承攬合同的概念
設備承攬合同是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給付報酬的協議。
(二)、設備承攬合同當事利義務
設備承攬合同雙方當事利義務是相互對應的,即承攬人的義務正是定作人的權利,所以為簡潔起見,此處僅就雙方的義務加以講述。
1.承攬人的義務
①承攬人應以自己的設備、技術和勞力完成主要工作。承攬人獨立完成對工作成果質量起關鍵作用的工作,承攬人將輔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應就第三人完成的工作對定作人負責。
②按合同約定提供原材料,通知定作人檢驗材料。
③接受定作人監(jiān)督檢查。
④妥善保管、合理利用定作人提供的材料、圖紙。
⑤交付承攬物,提交工作成果。必要的技術資料。有關質量證明。
⑥對工作成果質量負責。承攬人交付的工作成果雖經定作人驗收但實際不符合質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要求承攬人承擔修理、重作、減少報酬、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承攬人承擔因違約采取補救措施的全部費用。
⑦保守秘密。
2.定作人的義務
①協助承攬人完成工作。定作人未履行義務,造成承攬人窩工、延誤工期等,定作人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和損失。
②支付報酬。因定作人或不可抗力原因,終止承攬合同的,定作人應按照承攬人實際工作情況,支付相應的報酬。定作人未按約定支付報酬的,承攬人對承攬物享有留置權。
③按約定提供材料。并接受承攬人的檢驗。
④不得隨意變更工作事項、范圍。確需修改的,定作人應承擔由此發(fā)生的責任和損失。
⑤領取承攬物,接收工作成果。定作人領受承攬物或工作成果的,不免除承攬人瑕疵擔保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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