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權法復習——登記收費問題
在物權法立法征求意見過程中,有的提出,一段時間以來,許多地方存在著不動產登記收費過高的問題,并且無論是對不動產所有權登記,還是對不動產抵押權等所謂不動產他項權利登記,普遍地按不動產的面積作為計收登記費的標準,有的地方按照不動產轉讓或者抵押合同的標的額的相當比例收取登記費。如有的地方如此規(guī)定房屋抵押登記收費標準:“抵押評估價值10萬元以下1%;10萬元以上至100萬元0.7%;100萬元至1000萬元0.3%;1000萬元以上0.2%.”該標準正面還附有注釋:“以抵押評估值計費基數(shù),實行差額定率累進收費,由抵押人支付。每件收費基準抵押期限為一年,低于一年期的收費標準可下降50%,超過一年的收費標準可上浮,但最高不得超過50%.”一些群眾對各地方的這些現(xiàn)象有意見,認為加重了交易負擔。
2002年,國家計委、財政部發(fā)布了《關于規(guī)范房屋所有權登記費計費方式和收費標準等有關問題的通知》,主要內容是:(1)房屋所有權登記費是指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使房產行政管理職能的部門依法對房屋所有權進行登記,并核發(fā)房屋所有權證書時,向房屋所有權人收取的登記費,不包括房產測繪機構收取的房產測繪(或勘丈)費用。(2)房屋所有權登記包括所有權初始登記、變更登記、轉移登記、注銷登記等內容。(3)房屋所有權登記費的計費方式和收費標準,按下列規(guī)定執(zhí)行:①對住房收取的,從現(xiàn)行按房屋價值量定率計收、按房屋建筑面積定率或定額計收、按套定額計收等,統(tǒng)一規(guī)范為按套收取,每套收費標準為80元。住房以外其他房屋所有權登記費,統(tǒng)一規(guī)范為按宗定額收取,具體收費標準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價格、財政部門核定。②注銷登記不得收費。通知自2002年5月1日起執(zhí)行,之后,各地對住房所有權登記費統(tǒng)一按每套80元收取,基本上降低了當事人的負擔。對于該通知中“住房以外其他房屋所有權登記費,統(tǒng)一規(guī)范為按宗定額收取”的規(guī)定,各地方各自做出規(guī)定,收費水平不一。如有的地方規(guī)定,“對住房以外其他房屋所有權登記費統(tǒng)一規(guī)范為按宗定額收取,具體收費標準規(guī)定如下:建筑面積100平方米及以下的每宗100元;建筑面積101至500平方米的每宗200元;建筑面積501至1500平方米的每宗300元;建筑面積1501至3000平方米的每宗400元;建筑面積3001至10000平方米的每宗600元;建筑面積10001平方米以上的每宗800元。住房以外其他房屋他項權利(包括抵押權、典權)登記費比照上述規(guī)定執(zhí)行。”有的地方規(guī)定,“非住宅50平方米以內收100元,50至100平方米以內收200元,100平方米以上不超過4000平方米,以200元為基數(shù)每超過100平方米加收20元。”有的地方規(guī)定,大于1000平方米小于2000平方米的收1000元,大于2000平方米小于5000平方米的收1500元,大于5000平方米小于10000平方米的收2000元,大于10000平方米小于20000平方米的收4000元,20000平方米以上的則收到10000元。
多數(shù)意見認為,登記機構不是營利性組織,目前我國各地的不動產登記機構,尤其是房產登記機構,從事的登記工作一般也只是對登記申請人提供的有關材料是否符合規(guī)定的條件進行審核,在此基礎上收取登記費,不宜與不動產的面積、體積或者價款的比例等因素掛鉤,把這些作為計費的標準。據(jù)此,本條做出上述規(guī)定。立法過程中,有的部門提出,物權法不宜對登記收費問題作規(guī)定。有的專家也認為,登記收費的問題屬于具體的程序性問題,可以由將來的不動產登記法去作規(guī)定,物權法作為民事基本法,對此可以不作規(guī)定。立法機關經研究認為,物權法關系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為社會各方面普遍關注,對于社會生活中反映較多,與人民群眾利益較為密切的問題,應當在物權法中做出適當?shù)囊?guī)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