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房地產估價師知識點整理:留置權適用范圍的限制性
關于留置權的適用范圍,擔保法第八十四條規(guī)定:“因保管合同、運輸合同、加工承攬合同發(fā)生的債權,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的,債權人有留置權。法律規(guī)定可以留置的其他合同,適用前款規(guī)定。當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約定不得留置的物。”在物權法起草過程中,對是否保留擔保法的這一規(guī)定,存在不同意見。有的意見認為,為避免濫用留置權的情況發(fā)生,應該維持擔保法的這一規(guī)定,即只有因保管合同、運輸合同、加工承攬合同和法律規(guī)定可以留置的其他合同發(fā)生的債權,才能適用留置權。有的意見認為,擔保法規(guī)定的留置權的適用范圍過窄,不符合經濟實踐需要,不利于保護債權人的利益,應當擴大范圍。
應該說,擔保法制定的時候,我國市場經濟剛剛起步,有關市場經濟的法律制度還不完善,一套有序的市場經濟體制還未形成,規(guī)定留置權較為狹窄的適用范圍是妥當?shù)?。但隨著市場經濟的發(fā)展,相關市場規(guī)則和法律制度的完善,將留置權的適用范圍擴大到因無因管理、倉儲合同及其他服務合同發(fā)生的債權中是必要和合適的。從其他國家和地區(qū)有關留置權的立法來看,也幾乎沒有逐一列舉留置權適用范圍的。因此,物權法沒有明文列舉留置權的適用范圍,而只是在本條中對留置權的適用范圍做出限制,規(guī)定了不得留置的兩種情形。只要不屬于這兩種情形,又符合留置權成立的條件,均可以成立留置權。
第一,法律規(guī)定不得留置的,依照其規(guī)定。如果法律基于公序良俗等原因明確規(guī)定某些情形下不得留置或者某些財產不得留置,則須依照該法律規(guī)定,不得成立留置權。
第二,當事人約定不得留置的,按照約定。對于當事人已經明確約定不得留置的動產,都不能成立留置權。比如,承攬合同當事人事先在合同中約定排除留置權,則在定作人未向承攬人支付報酬或者材料費等價款時,承攬人也不得留置完成的工作成果,而應當依債權本身的效力提起追索價款及違約金的訴訟。留置權屬于法定擔保物權,法律之所以允許當事人通過約定加以排除,主要是由于留置權的目的是基于公平原則,為了保護債權人的利益,擔保債權的實現(xiàn),并未涉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第三人的利益,如果債權人基于意思自治而自愿放棄這一權利,法律自然無須干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