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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6-23 13:42 建設工程教育網(wǎng)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糾錯】
(1)沒有特殊說明就直接將房屋的耐用年限、土地使用期限作為收益年限;
。2)帶租約的收益房地產(chǎn),未考慮租約期與非租約期的區(qū)別;
(3)將房地產(chǎn)的建設期作為收益年限;
(4)確定有效收益年限理由不充分;
。5)估價報告前后收益期限單位不相同;前邊結果報告用月收益,后邊技術報告用年收益;
。6)收益年限超過土地使用權法定使用年限或剩余使用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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