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7-05 14:05 建設工程教育網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糾錯】
對于非出租的房產,以房產原值一次減除10%~30%后的余值為計稅依據。具體減除幅度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
對于出租的房產,以房產租金收入為計稅依據。租金收入是房屋所有權人出租房產使用權所得的報酬,包括貨幣收入和實物收入。對以勞務或其他形式為報酬抵付房租收入的,應根據當地房產的租金水平,確定一個標準租金額按租計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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