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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市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首次上市交易管理暫行辦法

2001-07-30 16:26    【  【打印】【我要糾錯】

  廊坊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fā)《廊坊市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首次上市交易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各縣(市、區(qū))人民政府,廊坊開發(fā)區(qū)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

  《廊坊市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首次上市交易管理暫行辦法》已經市政府第35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xiàn)印發(fā)你們,請遵照執(zhí)行。

  廊坊市人民政府

  廊坊市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首次上市交易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為規(guī)范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交易行為,適應城鎮(zhèn)居民改善居住條件的需要,促進房地產市場發(fā)展,發(fā)揮住房產業(yè)對經濟的拉動作用,根據(jù)建設部和省政府有關規(guī)定,結合廊坊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交易的形式包括:買賣、租賃、交換、抵押、贈予等。

  第三條廊坊市住房制度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稱房改辦)負責全市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交易的政策指導和審批準入工作;廊坊市房地產管理局是全市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交易的主管部門;房地產市場管理機構為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交易的管理機構。

  第四條持有房屋所有權證書和土地使用權證書的公民均可以進行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的首次交易,但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可上市交易:

 。ㄒ唬┳》棵娣e超過規(guī)定的控制標準,且超標部分未按規(guī)定退回或補足房價款的;

 。ǘ┮蚜腥氤擎(zhèn)拆遷范圍公告規(guī)定的拆遷范圍的;

  (三)住房產權屬于共有,一個以上的共有人不同意交易的;

 。ㄋ模┳》恳涯岬盅呵业盅喝瞬煌饨灰椎;

  (五)土地使用權屬有爭議的;

  (六)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條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交易應遵循以下原則:

 。ㄒ唬┧鲜薪灰椎姆课荩瑧斒墙涍^房改辦批準上市的;

 。ǘ⿲嵭惺袌鰞r格;

 。ㄈ┥鲜薪灰缀,不得形成新的住房困難房。

  第六條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進入市場交易,應當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向房改辦申辦準入通知書,并報下列材料:

  1、房改辦統(tǒng)一印制的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準入申請書;

  2、房屋所有權證書、土地使用權證書;

  3、原房屋產權單位同意出售的證明文件;

  4、經夫妻雙方共同簽字進行市場交易的同意書;

  5、產權人的身份證及戶口本。

 。ǘ┵u方當事人憑房改辦審批的準入通知書到房地產交易中心辦理相關手續(xù)。

  (三)交易前房屋所有權人未領以土地使用證書的,可以憑房屋所有權證書先行交易。買賣雙方當事人在辦訖交易。買賣雙方當事人在辦訖交易與過戶手續(xù)后,持交納的土地出讓金和所得收益的有關票據(jù),于30個效工作日內,向房屋產權產籍管理部門申請辦理房屋所有權證轉移登記手續(xù),并憑變更后的房屋所有權證書向同級土地行政管理部門申請土地使用變更手續(xù),領取土地使用證書。

 。ㄋ模┮奄徆凶》亢徒洕m用住房上市出售后,房屋維修仍按照上市出售前公有住房售后維修管理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個人繳納的住房共有部位、共有設施設備維修基金的結余部分,經雙方結算隨房屋產權同時過戶。

  第七條職工將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進行上市交易,應按規(guī)定向財政繳納所得凈收益。在規(guī)定住房面積標準內的凈收益,按超額累進比例上繳財政:每平方米凈收益800元(含800元)以內的免繳;每平方米凈收益800-1300元(含1300元)的部分,50%上繳;每平方米凈收益1300元以上的部分, 80%上繳。

  第八條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交易,賣方按成交價繳納0.4%交易服務費,0.3%的產權登記費。買方按成交價繳納2%契稅,0.4%的交易服務費,0.3%產權登記費和1%土地出讓金。

  為盡快啟動住房二級市場,鼓勵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交易,上述應交納的稅費中,除土地出讓金外,兩年內減半征收。

  第九條土地出讓金或相當于土地出讓金以及所得收益,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權屬行政機關或全額撥款事業(yè)單位的,全額上交財政;屬其它事業(yè)單位的50%返還事業(yè)單位;屬企業(yè)的全額返還企業(yè),專項用于住房補貼。

  土地出讓金、相當于土地出讓金的價款和所得收益繳納及返還工作,由縣級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代收代繳,由同級財政部門設專戶,專項用于住房補貼。

  第十條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交易的成交價格,須經政府委托的房地產評估機構進行現(xiàn)場勘察和評估,作為征收有關稅費的依據(jù)。

  第十一條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出售前或售后一年內,該戶按市場價購買住房的,其交易行為視同房屋產權交換。

  第十二條房地產市場管理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情節(jié)輕微的,由所在單位或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三條未經審批,私下買賣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的,由房地產市場管理部門依據(jù)國家建設部《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暫行辦法》的有關規(guī)定,給予處罰。

  第十四條對于利用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進入市場交易營私舞弊、牟取暴利的,移交有關部門查處。

  第十五條本辦法由廊坊市房地產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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