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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城市園林綠化條例

2001-07-30 13:57    【  【打印】【我要糾錯】

  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園林綠化建設和管理,改善城市生態(tài)環(huán)境,建設整潔、優(yōu)美的現代化城市,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市城市規(guī)劃區(qū)城市園林綠化的規(guī)劃、建設、保護和管理

  本條例所稱的園林綠化包括:

 。ㄒ唬┕簿G地:公園、動物園、植物園、陵園、游園、廣場、道路綠地、綠地內水面等

  (二)單位附屬綠地:機關、團體、部隊和企業(yè)事業(yè)等單位管界內的環(huán)境綠地

 。ㄈ┚幼^(qū)綠地:居住區(qū)內除公共綠地以外的其它綠地

  (四)生產綠地:為城市園林綠化提供苗木、花草、種子的苗圃、花圃和草圃等

 。ㄎ澹┓雷o綠地:用于城市環(huán)境、衛(wèi)生、安全和防災等的綠地

 。╋L景林地:具有一定景觀價值,但尚沒有完善游覽、休息和娛樂等設施的林地

 。ㄆ撸﹫@林綠化設施:亭、廊、花架、假山、水柑、噴泉、休息凳(椅)、圍欄、圍墻、雕塑、園燈、園路、游船以及游戲和園林綠化宣傳等設施;

 。ò耍┯^賞動物:公園、動物園、游園內用于觀賞的各種動物。

  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作好城市園林綠化建設、管理的組織領導工作。

  市、區(qū)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分工負責本轄區(qū)城市園林綠化建設與管理工作。

  規(guī)劃、林業(yè)、水利、交通、鐵路等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按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做好城市園林綠化建設和管理工作。

  第四條 任何單位和有勞動能力的公民,都有綠化美化城市的義務。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必須愛護和維護園林綠化成果,并有權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進行檢舉或者控告。

  第二章 規(guī)劃和建設

  第五條 城市園林綠化規(guī)劃由市人民政府組織城市規(guī)劃行政主管部門和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共同編制,并納入城市總體規(guī)劃。

  城市園林綠化規(guī)劃由城市規(guī)劃行政主管部門和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共同組織實施。

  城市園林綠化年度建設計劃,由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依據城市園林綠化規(guī)劃統(tǒng)一制定,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

  第六條 實行城市建設綠線控制,并納入城市總體規(guī)劃。市城市規(guī)劃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對已建成的和規(guī)劃預留的公共綠地、居住區(qū)綠地、生產綠地、防護綠地、風景林地劃定綠線。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擅自占用和改變綠線內用地性質或者破壞綠線內用地的地形、地貌、水體和植被,確需改變綠城須經原審批部門批準。

  第七條 城市新建和改造項目的綠地面積必須達到下列標準

 。ㄒ唬┏鞘行陆▍^(qū)的綠地面積不得低于總用地面積的30%;舊城改造區(qū)的綠地面積不得低于總用地面積的25%

 。ǘ┘t線寬度大于50米的道路綠化用地不得低于道路總用地面積的30%,紅線寬度在40米至50米的道路綠化用地不得低于總用地面積的25%,紅線寬度小于40米的道路綠化用地不得低于總用地面積的20%

  (三)高等院校、醫(yī)院、療養(yǎng)院綠化用地不得低于總用地面積的45%

 。ㄋ模┊a生有毒、有害氣體和粉塵等污染物的單位綠化用地不得低于總用地面積的40%

 。ㄎ澹┬陆ň幼^(qū)內綠地面積不得低于總用地面積的30%,舊城改造居住區(qū)內綠地面積不得低于總用地面積的25%,其中占地10萬m2以上的居住小區(qū)公共綠地不少于總用地面積的10%

  (六)其它建設和改造項目的綠地面積不得低于總用地面積的30%。

  達不到以上標準的,實行差額補償,統(tǒng)一易地建設,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規(guī)定。

  鐵路、公路專用綠地和松花江江堤防護綠地由主管部門按照有關規(guī)定和城市園林綠化的要求進行規(guī)劃、建設與管理。

  第八條 城市各類園林綠化工程的設計、施工,必須由有相應資質證書的單位承擔。

  城市500m2以上的公共綠地、居住區(qū)綠地、風景林地、防護綠地和公共建筑附屬綠地園林綠化工程的設計方案,必須報市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批。施工單位必須經市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確認資質,并持有經批準的施工方案,方可施工。建設單位必須按照批準的設計方案進行綠化,設計方案確需改變時,必須經原審批部門批準。工程竣工后,必須經市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驗收。

  第九條 單位附屬綠地應制定綠化規(guī)劃和設計方案,并實行審查制度。綠地總面積500m2至2000m2的,綠化規(guī)劃和設計方案須報區(qū)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查;綠地總面積超過2000m2的,須報市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查。

  第十條 建設單位在申請領取建設工程規(guī)劃許可證之前,須將園林綠化設計方案報市、區(qū)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核。

  建設項目中的園林綠化工程須同主體工程同時規(guī)劃、同時設計,完成園林綠化工程的時間不得遲于主體工程投入使用后翌年的第一個綠化季節(jié)。園林綠化工程竣工12個月后,由市、區(qū)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組織驗收,驗收不合格的,建設單位須按照原設計方案進行補建或者重建。

  第十一條 城市主、次干道兩則的機關、團體、部隊和企業(yè)事業(yè)單位等,應當拆除各類封閉性實體圍墻,進行綠化建設。確需進行封閉的庭院,應當建設通透性圍欄,并在圍欄內外進行綠化建設。

  第十二條 生產綠地的經營單位必須具有相應的資質。

  生產綠地用地面積不得少于城市建成區(qū)總面積的3%。

  生產綠地建設要滿足城市園林綠化發(fā)展需要,并堅持自行繁育為主、引進為輔的原則,豐富城市園林綠化植物材料,突出市樹、市花等植物景觀特點。

  第三章 保護和管理

  第十三條 公共綠地由市、區(qū)城市園林綠化管理機構負責管理,其它各類綠地按照有關規(guī)定,由責任單位管理。

  機關、團體、部隊、企業(yè)事業(yè)單位以及個體經營單位必須按照各自門(庭)前范圍,利用空地進行公共綠化建設,并對門(庭)前責任區(qū)的樹木、綠地、園林綠化設施進行養(yǎng)護管理。

  綠地內衛(wèi)生工作,實行誰管理誰負責的制度。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監(jiān)督與檢查。

  第十四條 已建成的各類綠地、園林綠化設施和規(guī)劃預留的公共綠地,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破壞或者改作它用。

  因重點工程建設需要占用已建成的綠地、各種園林綠化設施和規(guī)劃預留公共綠地的,必須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并到市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手續(xù),補償同等面積、同等質量的土地和園林綠化建設資金后方可施工。

  因建設或者其它特殊需要臨時使用綠地、各種園林綠化設施和預留公共綠地的,施工前必須報市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繳納補償費,并須按期恢復,綠化恢復工程竣工后須經市、區(qū)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管理機構驗收。

  建設施工現場,必須采取妥善保護措施,不得損壞現場及周圍的綠地、樹木和園林綠化設施。

  第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砍伐、移植和修剪城市樹木(修剪生產綠地的樹木和果樹除外)。確需砍伐、移植、修剪的,必須報市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其中砍伐樹木50株以上(含50株)的由市人民政府審批。

  砍伐樹木者需按照規(guī)定向樹木所有者繳納補償費,同時按照砍一株補栽五株的比例,在城市園林綠化管理機構指定地點補栽,補栽樹木的所有權歸國家。不進行補栽的,按照實際造價承擔補栽費用。移植樹木必須由園林綠化專業(yè)隊伍或者在其指導下進行,補栽或者移植的樹木須;钊辍

  因交通、生產等事故造成綠地、樹木和園林綠化設施損壞(毀)的責任人,應當向綠地、樹木和園林綠化設施所有者賠償損失。

  第十六條 因維護電力、通訊、市政等公用設施需修剪城市樹木的,必須報市、區(qū)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由城市園林綠化專業(yè)隊伍進行修剪。對先有樹木后有設施的,由設施管理單位按照有關規(guī)定繳納修剪、勞務補償費。

  因不可抗力致使樹木傾斜危及設施安全時,設施管理單位可先行修剪、扶正或者砍伐樹木,但必須在24小時內報告市、區(qū)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和樹木管理單位。

  第十七條 百年以上樹齡的樹木、稀有名貴樹木以及具有歷史價值和紀念意義的樹木為古樹名木。對古樹名木按照有關規(guī)定實行統(tǒng)一管理、分別養(yǎng)護。

  禁止砍伐、損傷古樹名木,不得擅自移植古樹名木,因特殊需要移植古樹名木的,必須經市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并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第十八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二的樹木,樹木所有者和管理單位須及時申請,經市、區(qū)城市園林綠化管理機構鑒定,報市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后方可砍伐、更新。

 。ㄒ唬┌l(fā)生嚴重病蟲害已無法挽救或者自然枯死的

 。ǘ﹪乐乜菪嗷蛘邇A斜,妨礙交通或者危及人身、建筑物以及其它設施安全的;

 。ㄈ┮堰_到更新期的。

  第十九條 在城市園林綠化范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ㄒ唬┩诳、采石(砂)、取土、埋墳、狩獵、放牧、種植農作物、行車及停放車輛、堆放物料、亂扔垃圾、向綠地和樹木排放或者傾倒各種廢棄物和污染物;

 。ǘ┠雺痕`踏花卉和草坪、攀折樹枝、扒樹皮、擼樹葉、采花、摘果,在樹上拴牲畜、懸掛物品、倚樹搭棚和蓋房、釘刻樹木,在樹下及周圍設置燒烤等動火項目

 。ㄈ┖鍑、捅打、扔雜物等傷害動物和進入動物籠舍隔離欄的行為

 。ㄋ模⿺y帶各種動物進入公園、游園、廣場

 。ㄎ澹┢茐膱@林綠化設施或者將園林綠化設施改作它用;

  (六)法律、法規(guī)禁止的其它行為。

  第二十條 在城市公共綠地、居住區(qū)綠地、生產綠地、防護綠地、風景林地內,未經市、區(qū)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批準,不得擅自設置廣告、進行宿營和動火等活動,不得擅自喂食動物。

  第二十一條 在城市公園、游園、廣場內開設照相、飲食、游藝等經營服務點,須經市、區(qū)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規(guī)劃布局要求審批后,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fā)營業(yè)執(zhí)照,并服從城市園林綠化管理機構的統(tǒng)一管理。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的,由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部門按照下列規(guī)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第六條第二款規(guī)定,擅自占用和改變城市綠線內用地性質或破壞綠線內用地的地形、地貌、水體和植被等,責令其限期退還,恢復原狀。對未按期恢復原狀的,由城市園林綠化管理部門恢復,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的單位或者個人承擔

 。ǘ┻`反第八條第一款規(guī)定,無資質或者不具有相應資質等級進行設計、施工的。責令其改正,并可分別對建設、設計和施工單位處以設計、施工費3%至5%的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責令其停業(yè)或者降低、取消其資質等級

 。ㄈ┻`反第八條第二款規(guī)定,城市各類園林綠化工程設計和施工方案未經批準的或者未按照批準的設計方案施工的,責令其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

  (四)違反第十條規(guī)定,在規(guī)定時間內未完成園林綠化工程的,由城市園林綠化專業(yè)隊伍進行綠化建設,所需建設資金由工程建設單位承擔

 。ㄎ澹┻`反第十三條第二款規(guī)定,不按照規(guī)定進行綠化建設的,由城市園林綠化專業(yè)隊伍進行綠化建設,所需建設資金由責任單位承擔,對因管理不善造成樹木花草損壞的,責令限期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

  (六)違反第十四條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三)項的規(guī)定,擅自占用綠地或者損害綠地的,責令其限期退還,恢復原狀,并可以按照每平方米50元處以罰款

 。ㄆ撸┻`反第十四條第四款規(guī)定,損壞綠地、樹木和園林綠化設施的,責令其繳納補償費和設施損失費,并可處以補償費2倍的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可處以補償費和設施損失費5倍的罰款

 。ò耍┻`反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二款規(guī)定,擅自砍伐、移植和修剪樹木的,予以通報批評,對符合條件的,責令其補辦手續(xù),按照規(guī)定繳納補償費,并可處以樹木補償費2倍的罰款,同時按照規(guī)定進行補栽;對不符合條件的,按照規(guī)定繳納補償費,并可處以樹木補償費10倍的罰款,同時按照規(guī)定進行補栽,三年內未成活,又不再行補栽的,處以補栽費用2倍的罰款,拒不補栽,又不繳納補栽費用的,處以補栽費用3倍至5倍的罰款

  (九)違反第十六條規(guī)定,擅自修剪樹木的,按照每株30元至200元處以罰款

 。ㄊ┻`反第十七條規(guī)定,損傷古樹名木的,視其情節(jié)及損壞程度處以5000元至30000元的罰款;擅自移植或者砍伐古樹名木的,每株處以10000元至50000元的罰款;

 。ㄊ唬┻`反第十九條第(四)項、第(五)項規(guī)定之一的,處以50元至100元的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ㄊ┻`反第二十條規(guī)定,擅自在城市防護綠地、風景林地動火的,責令改正,并可處以500元至3000元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十三)違反第二十一條規(guī)定,未經批準在公園、游園、廣場等公共綠地內開設經營服務點的,責令限期還出或者拆除,恢復原狀,并可處3000元至5000元的罰款,造成損失的,賠償損失,情節(jié)嚴重的并可處以損失金額3倍至5倍的罰款。

  第二十三條 城市園林綠化管理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請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申請復議,不提起訴訟,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縣(市)城市規(guī)劃區(qū)、建制鎮(zhèn)園林綠化規(guī)劃、建設、保護和管理參照本條例執(zhí)行。

  第二十六條 本條例由吉林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條例自二○○一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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