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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fā)東莞市困難家庭住房保障辦法的通知

2005-01-31 08:50    【  【打印】【我要糾錯】

  東府辦[2005]9號

有關鎮(zhèn)人民政府(區(qū)辦事處),市府直屬有關單位:

  《東莞市困難家庭住房保障辦法》業(yè)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fā)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zhí)行。

  東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二○○五年一月三十一日

  東莞市困難家庭住房保障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健全我市住房保障制度,完善我市社會保障體系,保障我市困難家庭的基本住房需要,根據國家、省的有關規(guī)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我市困難家庭住房保障水平是以滿足基本住房需要為原則,根據我市的財政承受能力和市民住房狀況確定。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困難家庭是指享受我市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屬我市戶口的重度殘疾人家庭和其他因經濟困難而無法解決基本住房的家庭。

  本辦法保障的對象是人均住房面積少于保障標準的家庭,其中家庭成員中有孤、老、病、殘或其他特殊優(yōu)撫救助對象的,可優(yōu)先予以安排。

  第四條 市房產管理部門負責全市的困難家庭住房保障管理工作,市建設、財政、民政、國土資源、稅務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負責困難家庭住房的相關工作。

  第二章 保障方式和標準

  第五條 困難家庭住房保障的方式以發(fā)放租賃住房補貼為主,實物配租、租金核減為輔。

  困難家庭自有房屋,但因質量問題對居住造成影響的,也可以采取幫助修葺的保障方式。

  第六條 住房保障方式的內容及適用范圍:

  (一)住房保障方式:

  1、租賃住房補貼,是指向符合條件的申請對象發(fā)放補貼,由其自行到市場上租賃住房,租賃住房補貼按如下二種方法計算:

  把原自有房屋無償交由政府作為廉租住房使用的(產權仍屬其本人,政府可對其房屋進行必要修葺以滿足使用要求),租賃住房補貼=市場平均租金×保障面積;

  保留原住房自用的,租賃住房補貼=(市場平均租金-廉租住房租金)×(保障面積-保留自用住房面積)。若保障面積減去自用住房面積所得的面積不足18平方米的,按18平方米發(fā)放租賃住房補貼。

  2、實物配租,是指向符合條件的申請對象直接提供住房,并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標準收取租金。

  3、租金核減,是指對現已承租市直管公房或本單位自管公房的住房困難戶,按照廉租住房的租金標準給予減收住房租金。

  4、幫助修葺,是指由政府幫助困難家庭對其自有住房進行修葺,以滿足居住要求。

 。ǘ┻m用范圍:

  1、對城鎮(zhèn)住房困難戶,采用實物配租、租金核減及租賃住房補貼的保障方式。

  2、對農村住房困難戶采用租賃住房補貼方式為主。

  3、對通過簡單維修即可基本滿足使用要求的房屋,可由困難戶向有關部門申請幫助修葺,但經有關部門認定為不適宜居住或修繕工程較復雜的,應采取其他保障方式。

  第七條 我市人均住房保障標準為18平方米,今后可根據我市市民住房居住水平調整保障標準,報市政府批準后公布執(zhí)行;市場平均租金與廉租住房租金標準按經濟發(fā)展及市場供求狀況確定及調整,并經有關部門審核報市政府批準后執(zhí)行。

  第三章 資金及廉租房的籌集與管理

  第八條 困難家庭住房保障資金(以下簡稱住房保障資金)的來源包括:

  (一)財政預算安排的資金;

 。ǘ┳》抗e金增值收益中提取的資金;

 。ㄈ┕渴鄯渴杖胫刑崛〉馁Y金;

 。ㄋ模┥鐣@势笔杖胫刑崛〉馁Y金;

  (五)社會捐贈資金;

 。⿲嵨锱渥獾牧庾》孔饨鹗杖;

 。ㄆ撸┢渌阑I集的資金。

  第九條 住房保障資金實行財政專戶管理,專用于租賃住房補貼的發(fā)放、廉租住房的購建、維修和物業(yè)管理等相關費用支出。

  第十條 住房保障資金由市、鎮(zhèn)(區(qū))按4∶6的比例分擔;經濟欠發(fā)達的扶貧鎮(zhèn)由市、鎮(zhèn)(區(qū))按6∶4的比例分擔。

  第十一條 各鎮(zhèn)(區(qū))需提高困難家庭住房保障標準,由各鎮(zhèn)(區(qū))結合自身實際組織實施,超標準部分由各鎮(zhèn)(區(qū))自行解決。

  第十二條 實物配租的廉租住房來源:

 。ㄒ唬┦召彺媪糠浚褐赣烧鲑Y收購空置商品房或二手房作為廉租住房,市、鎮(zhèn)出資比例應按本辦法第十條的規(guī)定分擔,稅務、房管等有關部門應給予稅、費減免。

  (二)社會捐贈的房屋。

 。ㄈ╊I取租賃住房補貼后困難戶騰退的房屋。

 。ㄋ模┙ㄔO解困小區(qū):對困難家庭數量較多的鎮(zhèn)中心區(qū)或市區(qū),可集中建設住宅解困小區(qū),國土、規(guī)劃、建設、房管等部門按各自職能做好相關工作,有關部門收費由實施單位提出申請,經市政府批準后可給予減免。

  建設解困小區(qū)用地通過各鎮(zhèn)政府(區(qū)辦事處)劃撥取得,建設資金由住房保障資金解決。

  實物配租的房屋必須統一管理,且只能作為廉租住房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三條 市、鎮(zhèn)(區(qū))民政部門每年須將我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名單報市、鎮(zhèn)(區(qū))房產管理部門備案。

  第四章 申請審批程序

  第十四條 住房保障實行申請、公示、輪候制度。

  (一)凡符合住房保障條件且有保障要求的對象,須填寫《東莞市困難家庭住房保障申請表》,經村(居)委會和各鎮(zhèn)(區(qū))社會事務辦公室加具意見后,報各鎮(zhèn)(區(qū))房管部門。

  申請人須在每年規(guī)定的期限內提出申請,否則,不予納入下一年度的保障范圍。

 。ǘ└麈(zhèn)(區(qū))房管部門須將申請家庭的基本情況在其居住地所在村(居)委會范圍內進行為期15日的公示,經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由鎮(zhèn)(區(qū))房產管理部門初審后,報市房產管理局審批;對符合條件的家庭予以登記并注明申請家庭的住房保障方式,并將登記結果予以公示。

  (三)經登記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對于申請租金核減的家庭,由產權單位按照規(guī)定給予減免租金;對于申請租賃住房補貼、實物配租及自有房修繕的家庭,根據各級財政的財力狀況、住房困難程度和登記順序等因素,由房產管理部門安排輪候。市房產管理部門應根據輪候順序,對申請人發(fā)放租賃住房補貼或者配租廉租住房,并將發(fā)放租賃住房補貼或配租廉租住房的結果予以公布。

  無正當理由拒絕房產管理部門安排的,應重新輪候。

  輪候期間,申請人家庭基本生活情況發(fā)生變化的,申請人應當及時向有關部門申報,經審核不符合條件的,取消輪候。

  第十五條 經房產管理部門確定可獲得租賃住房補貼的家庭,可根據居住需要選擇承租適當的住房,在與出租人達成初步租賃意向后,報房產管理部門審查,經批準,方可與房屋出租人簽訂廉租住房租賃合同;房產管理部門按規(guī)定標準向出租人發(fā)放租賃住房補貼,用于沖減房屋租金。

  經市房產管理部門確定可配租廉租住房的家庭,應當與廉租住房產權人簽訂廉租住房租賃合同。廉租住房承租人應當按合同繳納租金,房屋出租人應按規(guī)定辦理房屋租賃登記。

  第十六條 享受廉租住房待遇的困難家庭應當每年按時向房產管理部門或者其委托機構如實申報家庭收入、人口及住房變動情況。房產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對其申報情況進行復核,并按照復核結果,調整租賃住房補貼或者廉租住房。

  房產管理部門應當會同財政部門、民政部門對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困難家庭的收入情況和住房情況定期進行核查。

  第十七條 對經核查及年審不符合條件的,采取平穩(wěn)退出機制。

 。ㄒ唬╊I取租賃住房補貼的,給予6個月的過渡期,過渡期內發(fā)放租賃住房補貼的50%,從第7個月起停止發(fā)放租賃住房補貼。

 。ǘ┳赓U市直管公房或單位自管房的,從第2個月起停止享受廉租住房租金標準的優(yōu)惠,改按公房租金標準交租;從第7個月起改按公房成本租金標準交租;從第13個月起改按市場租金交租。

  (三)租住廉租住房的,應騰退廉租住房。暫時無法騰退的,可給予3個月的過渡期,過渡期間按公房租金標準交租,過渡期后按成本租金標準交租,6個月后必須騰退廉租住房,6個月后仍不騰退廉租住房的,按市場租金交租。

  第十八條 申請人對房產管理部門的審核結果、輪候結果及配租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級房產管理部門申訴。

  第五章 罰  則

  第十九條 困難家庭申請住房保障時違反規(guī)定,未如實申報家庭收入、人口及住房狀況的,依據《城鎮(zhèn)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辦法》(建設部、財政部、民政部、國土資源部、國家稅務總局120號令)的規(guī)定,由房產管理部門取消其申請資格;已騙取住房保障的,責令其限期退還已領取的租賃住房補貼和修葺住房資金,或者退出廉租住房并補交市場平均租金與廉租住房標準租金的差額,或者補交核減的租金,情節(jié)惡劣的,并可處1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條 享受住房保障的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房產管理部門收回其承租的廉租住房,或者停止發(fā)放租賃補貼,或者停止租金核減或者收回修葺住房資金:

 。ㄒ唬⿲⒊凶獾牧庾》哭D借、轉租的;

 。ǘ┥米愿淖兎课萦猛镜;

 。ㄈ┻B續(xù)6個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居住的;

 。ㄋ模⿲⑿掭莸淖》砍鲎獾摹

  第二十一條 房產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在住房保障管理工作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財物或者其他好處的,對已批準的住房保障不依法履行監(jiān)督管理職責的,或者發(fā)現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 住房保障資金的使用、管理,接受財政和審計部門的檢查監(jiān)督。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我市原有相關辦法與本辦法相抵觸的,以本辦法為準。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市房產管理部門會同相關職能部門負責解釋,并據此制定實施細則。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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