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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發(fā)商在什么情況下承擔未辦產權證的違約責任

2014-02-08 13:27  來源:建設工程教育網整理  字體:  打印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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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學員問題】開發(fā)商在什么情況下承擔未辦產權證的違約責任?

  【解答】《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規(guī)定,由于出賣

  人的原因,買受人在下列期限屆滿未能取得房屋權屬證書的,除當事人有特殊約定外,出賣人應當承擔違約責

  任:

  (一)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的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的期限;

 ?。ǘ┥唐贩抠I賣合同的標的物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ㄈ┥唐贩抠I賣合同的標的物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訂立之日起90日。

  合同沒有約定違約金或者損失數額難以確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購房款總額,參照中國人民銀行規(guī)定的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準計算。

  以上內容均根據學員實際工作中遇到的問題整理而成,供參考,如有問題請及時溝通、指正。

責任編輯:trac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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