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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0-21 14:59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糾錯】
第一條 為加強公路路政管理,保護公路路產,保障公路完好、暢通,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和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 本規(guī)定適用于本省行政區(qū)域內的國道、省道、縣道、鄉(xiāng)道的路政管理。
第三條 省交通主管部門主管全省公路路政管理工作,委托省公路管理機構具體負責全省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市地、縣(市)交通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qū)域內的公路路政管理工作,其公路管理機構具體負責所管養(yǎng)公路的路政管理工作。
依法受讓公路收費權或者國內外經濟組織投資建設的公路的路政管理職責,由交通主管部門或者公路管理機構的派出機構、人員行使。
第四條 公路受國家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損壞或者非法占用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屬設施。
第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公路。
因興建鐵路、機場、電站、通信設施、水利工程和進行其他建設工程,必須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屬設施或者使公路改線的,應當報經公路管理機構批準后方可施工;其中占用、挖掘國道、省道的,應當報經市地以上公路管理機構批準;影響交通安全的,還須征得公安機關的同意。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屬設施或者使公路改線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不低于該段公路原有的工程技術標準及時修復、改建并應繳納有關費用。
第六條 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橋梁、渡槽或者架設、埋設管線等設施的,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圍內架設管線、電(光)纜等設施的,應當報經公路管理機構批準;其中跨越、穿越國道、省道的,應當報經市地以上公路管理機構批準;影響交通安全的,還須征得公安機關的同意。所修建、架設或者埋設的設施應當符合公路工程技術標準的要求并應繳納有關費用。
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圍內擺攤設點、設置棚屋、堆放物品、打場曬糧、引水排水、挖掘取土、傾倒垃圾、填挖(損壞)邊溝以及其他損壞、污染公路和影響公路暢通的活動。
第八條 在特大型公路橋梁周圍300米、大型中型公路橋梁周圍200米、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100米范圍內,以及在公路兩側一定距離內,不得取土、采挖砂石、采礦、傾倒垃圾、進行爆破作業(yè)、設置加油站以及其他危及公路、公路橋梁、公路隧道、公路附屬設施安全的活動。
在前款范圍內不得擅自修筑堤壩、壓縮或拓寬河床,因搶險防汛需要修筑堤壩,壓縮或者拓寬河床的,應當事先報經省交通主管部門會同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采取有效的保護公路、公路橋梁、公路隧道、公路附屬設施安全的措施。
第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圍內設置公路標志以外的其他標志、標牌。確需設置的,應當報經公路管理機構批準,其中在國道、省道設置的,應當報經市地以上公路管理機構批準。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壞、擅自移動、涂改公路附屬設施。
第十條 機動車制造廠和其他單位不得將公路作為檢驗機動車制動性能的試車場地。
不得擅自利用公路進行駕駛員培訓和考試。確需利用公路進行駕駛員培訓和考試的,主辦單位應當報經公路管理機構批準,并在指定路段實施。
第十一條 除農業(yè)機械因當?shù)靥镩g作業(yè)需要在公路上短距離行駛外,履帶車、鐵輪車以及可能損害路面的機具,不得在鋪有路面的公路上行駛;確需行駛的,應當報公路管理機構批準,并采取有效的技術保護措施,采取技術保護措施的費用由車主承擔,造成公路損壞的,應當按照損壞程度予以補償。
第十二條 在公路上增設平面交叉道口,應當經公路管理機構批準;其中在國道、省道上增設平面交叉道口的,應當報經市地以上公路管理機構批準。增設平面交叉道口應按公路工程技術標準修建,并應繳納有關費用。因公路改造、擴寬需要時,道口使用者必須無條件拆除。
原有的交叉道口,不符合公路工程技術標準或侵占、損害公路的,由道口使用方負責改建。
在公路兩側開辦商店、飯店、加油站等從事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利用公路修建可供車輛出入的道路的,應當按照本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十三條 運輸煤、灰土、油料、砂石、化學液體等易遺漏、易拋撒物資的車輛,應當采取防護措施,不得污染、損壞公路。污染、損壞公路的,應承擔清理和賠償費用。
第十四條 在公路上進行施工作業(yè),施工單位應當采取措施維護交通,并在施工路段兩端設置明顯的施工標志;不能繞行的,施工單位應當修建臨時道路,保證車輛和行人通行。
第十五條 公路的護路林,不得任意砍伐,確需更新砍伐的,應當經公路管理機構同意后,依照《森林法》的規(guī)定辦理審批手續(xù),并完成更新補種任務。
第十六條 公路兩側邊溝(截水溝、坡腳護坡道,下同)外緣起1.5米的土地為公路用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確定并依法辦理用地手續(xù)。
公路用地尚未確定權屬的,交通主管部門應會同土地管理部門進行清理、勘察、登記,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確認權屬。
第十七條 在公路兩側修建建筑物或地面構筑物,其建筑設施邊緣與公路設計邊溝外緣的最小間距必須符合以下規(guī)定:
國道不少于20米,省道不少于15米,縣道不少于10米,鄉(xiāng)道不少于5米。
公路管理機構應當按照前款規(guī)定的建筑控制區(qū)的范圍設置標樁、界樁。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壞、擅自移動該標樁、界樁。
第十八條 除公路防護、養(yǎng)護需要外,禁止在公路兩側建筑控制區(qū)內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構筑物;需要在建筑控制區(qū)內埋設管線、電(光)纜等設施的,應當事先報公路管理機構批準。
由于公路改造、擴寬進入控制區(qū)的建筑物、構筑物和設施,未經公路管理機構批準不得在原址上擴建、改建。
第十九條 在公路兩側建筑控制區(qū)邊緣從事商店、飯店、車輛維修等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設置停車場地。需停駛的車輛應停放在停車場地,不得在公路上停放。
第二十條 在公路上行駛的車輛的軸載質量應當符合公路工程技術標準要求。
超過公路、公路橋梁、公路隧道限載、限高、限寬、限長標準的車輛,不得在公路、公路橋梁或者公路隧道內行駛。
公路管理機構應在公路、公路橋梁、隧道及渡口設置限載、限寬、限高標志。
第二十一條 各種機動車輛在公路上行駛不得超過下列規(guī)定值:
一、軸載質量:
1、單軸(每側單輪胎)軸載質量6噸,單軸(每側雙輪胎)軸載質量10噸;
2、雙軸(每側單輪胎)軸載質量10噸,雙軸(每側單輪胎、雙輪胎)軸載質量14噸,雙軸(每側雙輪胎)軸載質量18噸;
3、三聯(lián)軸(每側單輪胎)軸載質量12噸,三聯(lián)軸(每側雙輪胎)軸載質量22噸;
4、集裝箱(IAA或2×ICC)半掛車雙聯(lián)軸(每側雙輪胎)軸載質量20噸。
二、貨物裝載的高度、長度、寬度和車貨的總重量:
1、貨物裝載高度從地面算起4.3米;
2、車貨長度25米;
3、貨物寬度3.5米;
4、每輛車貨總重40噸。
第二十二條 省公路管理機構應當根據(jù)超限運輸?shù)墓芾韺嶋H,在重要路段上統(tǒng)一組織設置監(jiān)控裝置,對超限運輸車輛實施檢測。
超限運輸車輛駛入公路的,公路路政管理人員應當責令立即停駛,并就近卸下超重部分物資。
運輸車輛超過公路限載標準行駛公路,對公路造成損害的,必須依法承擔公路損害賠償責任,并按規(guī)定賠償造成公路損害的費用。
第二十三條 運輸不可解體的物資、設備,超過第二十一條規(guī)定值及公路構造物設計荷載的,承運人應向公路管理機構提出申請,辦理審批手續(xù);跨市地運輸?shù),承運人應向省公路管理機構提出運輸申請,辦理審批手續(xù)。
公路管理機構接到承運人運輸不可解體物資、設備超限運輸?shù)纳暾埡,應在十五日內作出決定,批準公路運輸?shù),應簽發(fā)《超限運輸車輛通行證》;未批準運輸?shù),應通知承運人,并說明理由。
第二十四條 經許可運輸不可解體物資、設備的車輛,超過公路、公路橋梁及構造物設計荷載標準的,必須按要求采取有效的防護措施,所需費用,由承運人承擔。
承運人應隨車攜帶《超限運輸車輛通行證》,在批準的路線和時間內進行運輸,必要時公路管理機構可派路政管理人員隨車監(jiān)運。
第二十五條 交通主管部門、公路管理機構應當依法對有關公路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的執(zhí)行情況進行監(jiān)督檢查。
交通主管部門、公路管理機構應當實施公路巡查,及時檢查、制止各種侵占、破壞、損壞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屬設施及其他違反本規(guī)定的行為。
用于公路路政管理的專用車輛,應當由省公路管理機構設置統(tǒng)一的標志和示警裝置。
第二十六條 公路路政管理人員依法在公路、建筑控制區(qū)、車輛停放場所、車輛所屬單位等進行監(jiān)督檢查時,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
公路路政管理人員執(zhí)行公務,應當佩戴標志,并持有效的行政執(zhí)法證件。
第二十七條 交通主管部門、公路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所屬人員的管理和教育,要求公路路政管理人員熟悉國家有關法律和規(guī)定,嚴格執(zhí)法,熱情服務。對公路路政管理人員的執(zhí)法行為應當加強監(jiān)督檢查,對其違法行為應當及時糾正,依法處理。
第二十八條 公路管理機構及路政管理人員在處理公路路政案件時,必須嚴格遵守有關處理和處罰程序的規(guī)定,做到公正、公開、及時,對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規(guī)定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的規(guī)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條 車輛行駛公路對公路造成較大損害或超限運輸車輛拒不接受檢測的,公路管理機構有權責令其立即停車,接受處理。不能當場處理的,公路管理機構可以暫扣車輛,調查、處理后應當立即放行車輛。
第三十一條 公安機關處理給公路及公路附屬設施造成損失的交通事故時,應當通知當?shù)毓饭芾頇C構,由公路管理機構追索損失。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規(guī)定,在公路用地范圍內設置公路標志以外的其他標志、標牌以及在公路建筑控制區(qū)內修建建筑物、地面構筑物或擅自埋設管線、電纜等設施的,由公路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公路管理機構強制拆除,有關費用由設置者、建筑者、構筑者承擔。
第三十三條 拒絕、阻礙公路路政管理人員依法執(zhí)行職務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違反治安管理規(guī)定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處罰;使用暴力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四條 占用、挖掘公路以及給公路造成破壞、損壞的,其賠償、補償費用的標準,由省交通主管部門會同省物價主管部門、省財政主管部門另行制定。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
專用公路的路政管理參照本規(guī)定執(zhí)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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