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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9-23 08:32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糾錯】
現將國土資源部對山西省土地管理局《關于公有住房出售有關問題的復函》(國土資廳函[1999]348號)轉發(fā)你們。請按照文件規(guī)定在實際工作執(zhí)行。
內蒙古自治區(qū)土地管理局
1999年12月15日
國土資源部辦公廳關于公有住房出售有關問題的復函
你局《關于公有住房出售有關問題的請示》(1999第70號)收悉。經研究,根據《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及財政部、國土資源部、建設部《關于印發(fā)<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土地出讓金收益分配管理的若干規(guī)定>的通知》(財綜字[1999]113號),現函復如下:
一、公有住房出售給個人,可按《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的有關規(guī)定,補繳土地出讓金后轉為商品房,進入市場流轉。補繳出讓金的具體時間,由各地人民政府自行決定。
二、公有住房在房改出售給個人時,購房者已繳納土地出讓金的,應按獲得出讓土地使用權的商品住宅辦理相關手續(xù),購房者直接領取出讓土地使用證。此類已購公有住房應視同商品住宅,可進入市場流轉,無須再補繳土地出讓金或相當于出讓金的價款。
三、公有住房在房改出售給個人時,購房者未繳納土地出讓金的,不應按出讓土地使用權領取土地使用證。此類已購公有住房上市出售時,應由新的購買者按規(guī)定繳納土地出讓金或相當于出讓金的價款,并辦理相關手續(x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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