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教育網 > 政策法規(guī) > 地方法規(guī) > 正文
2013-10-16 13:49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糾錯】
經2004年7月9日市人民政府第24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fā)布,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
二00四年七月二十二日第一條 為了獎勵在本市科學技術進步活動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公民和組織,調動科學技術工作者的積極性和創(chuàng)造性,加速科學技術進步,促進經濟和社會發(fā)展,根據《國家科學技術獎勵條例》和《黑龍江省科學技術獎勵辦法》,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市人民政府設立的市科學技術獎的推薦、評審、授予等活動。
第三條 市科學技術獎分為以下三類:
(一)市科學技術突出貢獻獎;
。ǘ┦锌茖W技術進步一等獎、二等獎、三等獎;
。ㄈ┦袊H科學技術合作獎。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設立市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全面負責科學技術獎勵工作。
市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的組成人選由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提出,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第五條 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負責市科學技術獎勵的組織工作。
科學技術獎勵的日常工作,由市科學技術獎勵辦公室(以下簡稱市獎勵辦)承擔。
第六條 市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聘請有關方面的專家、學者組成市科學技術獎勵評審委員會,負責市科學技術獎的評審工作。
第七條市科學技術獎的推薦、評審、授獎,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進行非法干預。
第八條 市科學技術獎是市人民政府授予公民或者組織的榮譽。
授獎證書不作為確定科學技術成果權屬的直接依據。
第九條 市科學技術突出貢獻獎授予下列科學技術工作者:
。ㄒ唬┰诩夹g創(chuàng)新、科學技術成果轉化和高新技術產業(yè)化中創(chuàng)造巨大經濟效益或者社會效益的;
。ǘ┰诋敶茖W技術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科學技術發(fā)展中有卓越貢獻的。
第十條 市科學技術進步一等獎、二等獎、三等獎授予下列公民或者組織:
。ㄒ唬┰诨A研究和應用基礎研究中闡明自然現象、特征和規(guī)律,做出重大科學發(fā)現的;
。ǘ┰诩夹g發(fā)明活動中運用科學技術知識做出產品、工藝、材料及其系統等重大技術發(fā)明,并創(chuàng)造顯著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
。ㄈ┰趯嵤┘夹g開發(fā)項目中,完成重大科學技術創(chuàng)新、科學技術成果轉化或高新技術產業(yè)化,創(chuàng)造顯著經濟效益的;
。ㄋ模┰趯嵤┥鐣骓椖恐校涍^實踐檢驗,創(chuàng)造顯著經濟效益或者社會效益的;
。ㄎ澹┰趯嵤┕芾砜茖W、決策科學等軟科學研究項目中,其結果已被有關部門決策所采納、應用,并取得顯著社會效益的;
。┰趯嵤┲卮蠊こ添椖恐,運用先進的科學技術,并對本行業(yè)的技術創(chuàng)新發(fā)揮重要作用的。
第十一條 市國際科學技術合作獎授予與我市開展科學技術合作研究,或者研制開發(fā)并取得重要科學技術成果和效益的外國人或者外國組織。
第十二條 市科學技術獎每年評審一次。
市科學技術突出貢獻獎不分等級,授予人數不超過2名,根據實際情況可以空缺。
市科學技術進步一等獎、二等獎、三等獎,每年獎勵項目總數不超過120項。
市國際科學技術合作獎不分等級。
第十三條 市科學技術獎候選的組織、個人由下列部門或者個人推薦:
(一)各區(qū)、縣(市)人民政府;
。ǘ┦腥嗣裾嘘P部門;
。ㄈ┲小⑹≈备饔嘘P單位;
。ㄋ模┰诒臼泄ぷ鞯闹袊茖W院、中國工程院院士;
(五)經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認定的符合推薦資格的單位。
在科學研究、技術開發(fā)項目中僅從事一般性組織管理和輔助服務的工作人員,不得作為市科學技術獎的候選人。
第十四條 部門、個人推薦市科學技術獎,應當填寫統一格式的推薦書,提供真實、可靠的參評材料,并按規(guī)定時間報送市獎勵辦。
市獎勵辦負責推薦材料的受理和形式審查工作。
第十五條 市科技獎勵評審委員會依照評審標準,對推薦的候選人或項目進行評審。市科技獎勵委員會對獲獎人或項目的獎勵類別、獎勵等級做出決議。評審結果向社會公告。
第十六條 市科學技術獎的評審工作實行公示制度,公示期為一個月。
在公示期限內單位和個人對擬授獎人、單位及項目有異議的,可向市獎勵辦提交書面材料及必要的證明。
第十七條 市科學技術突出貢獻獎報請市人民政府批準后予以獎勵。
市科學技術進步獎由市人民政府頒發(fā)證書和獎金;市國際科學技術合作獎由市人民政府頒發(fā)證書。
第十八條 市科學技術獎的獎金數額由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會同財政部門規(guī)定。
市科學技術獎的獎金由市財政列支。
第十九條 對剽竊、侵奪他人或者組織科學技術成果的,或者以其他不正當手段騙取市科學技術獎的,由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撤銷獎勵,追回獎金;情節(jié)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 推薦單位或個人提供虛假數據、材料,協助他人騙取市科學技術獎的,經查證屬實的,暫停或者取消其推薦資格。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按照管理權限給予警告直至記大過處分。
第二十一條 參與科學技術獎評審活動的有關工作人員,在評審活動中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的,調離工作崗位,并按管理權限對其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記大過直至開除公職的行政處分。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1987年4月10日發(fā)布的《哈爾濱市科學技術進步獎勵辦法》、1994年10月11日發(fā)布的《哈爾濱市對農業(yè)科技發(fā)展做出突出貢獻的科技人員獎勵暫行辦法》和2002年5月8日發(fā)布的《哈爾濱市對經濟發(fā)展做出突出貢獻的科技人員獎勵辦法》同時廢止。
1、凡本網注明“來源:建設工程教育網”的所有作品,版權均屬建設工程教育網所有,未經本網授權不得轉載、鏈接、轉貼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已經本網授權的,應在授權范圍內使用,且必須注明“來源:建設工程教育網”。違反上述聲明者,本網將追究其法律責任。
2、本網部分資料為網上搜集轉載,均盡力標明作者和出處。對于本網刊載作品涉及版權等問題的,請作者與本網站聯系,本網站核實確認后會盡快予以處理。
本網轉載之作品,并不意味著認同該作品的觀點或真實性。如其他媒體、網站或個人轉載使用,請與著作權人聯系,并自負法律責任。
3、本網站歡迎積極投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