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教育網 > 政策法規(guī) > 地方法規(guī) > 正文
2013-10-22 17:52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糾錯】
經青島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七次會議通過,并報經山東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批準,現(xiàn)予公布,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
2007年7月27日2007年6月21日青島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七次會議通過 2007年7月27日山東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批準第一條 為了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會法》,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市、區(qū)(市)按照行政區(qū)域建立的紅十字會是從事人道主義工作的社會救助團體,依法取得社會團體法人資格,依法獨立自主地開展工作。
鎮(zhèn)、街道和機關、團體、企業(yè)事業(yè)單位及其他組織可以建立基層紅十字會組織。
第三條 市、區(qū)(市)紅十字會設置獨立機構和賬戶,配備專職工作人員和辦公場所。
第四條 市、區(qū)(市)人民政府應當將紅十字事業(yè)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計劃,保障紅十字會依法履行職責,對紅十字會開展人道主義活動的專項經費給予支持。
第五條 市、區(qū)(市)人民政府或者紅十字會應當對為紅十字事業(yè)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個人給予表彰。
第六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承認《中國紅十字會章程》并按期繳納會費,可以申請加入紅十字會,經批準成為個人會員或者團體會員。
市、區(qū)(市)紅十字會可以向為本行政區(qū)域紅十字事業(yè)做出突出貢獻的人員授予榮譽會員稱號。
熱心人道主義事業(yè)并自愿協(xié)助紅十字會工作的人員,可以登記成為紅十字志愿者。
第七條 政府相關部門和社會各界應當關心和支持紅十字事業(yè)。
新聞媒體應當無償播放或者登載紅十字會開展人道主義救助活動的公告、通報和公益宣傳方面的內容。
第八條 市、區(qū)(市)紅十字會應當開展救災準備工作,制定備災救災和突發(fā)事件救助預案,組建紅十字救護隊伍,培訓救助工作人員,設立和管理紅十字會的備災救災場所、設施,籌措和儲備救災救助款物。
在自然災害和突發(fā)事件中,紅十字會應當在政府的統(tǒng)一協(xié)調下,開展救災、救護和救助工作。
公安、交通等部門應當對帶有紅十字標志的人員、物資和車輛優(yōu)先安排通行并免繳通行費。
第九條 市、區(qū)(市)紅十字會根據(jù)條件設立固定的紅十字救護培訓場所,配備必要設施,組織開展群眾性衛(wèi)生救護培訓和防病知識的宣傳普及。
市、區(qū)(市)紅十字會應當組織、指導高;蛘呷菀装l(fā)生意外傷害的單位開展初級衛(wèi)生救護培訓。對經培訓合格的人員,由紅十字會頒發(fā)紅十字救護員證。
第十條 紅十字會應當組織會員、志愿者開展社區(qū)紅十字服務,為社區(qū)居民提供人道主義救助。
第十一條 紅十字會依法參與、推動無償獻血工作。
紅十字會開展捐獻造血干細胞、角膜等人體組織和捐獻遺體的宣傳、動員、登記工作.第十二條 紅十字會開展預防艾滋病宣傳和關心艾滋病患者、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人道主義服務。
第十三條 學校的紅十字會組織,應當對在校學生進行紅十字知識、人道主義思想教育和初級救護知識普及,根據(jù)條件組織學生開展紅十字志愿服務。
第十四條 市、區(qū)(市)紅十字會在上級紅十字會的指導下,開展同香港紅十字會、澳門紅十字會、臺灣紅十字組織和外國地方紅十字會等相關組織的交流與合作。
第十五條 市、區(qū)(市)紅十字會可以根據(jù)有關法律、法規(guī)設立紅十字基金和開展募捐活動,接受和管理境內外組織或者個人的捐贈款物。接受捐贈時應當出具由財政部門統(tǒng)一印制的非稅收入專用票據(jù)。
紅十字會處理捐贈款物時,應當尊重捐贈者的意愿,并向捐贈者通報捐贈款物的使用情況。經捐贈者同意,紅十字會可以變賣或者義賣捐贈物資。
第十六條 紅十字會接受境外的捐贈物資時,海關、檢驗檢疫、交通等相關部門應當按照國家規(guī)定優(yōu)先辦理手續(xù)并減免稅費。
單位或者個人向市、區(qū)(市)紅十字會的捐贈,按照國家規(guī)定享受減免稅費的優(yōu)惠待遇.第十七條 醫(yī)療機構冠名“紅十字(會)”應當符合國家規(guī)定的醫(yī)療機構冠名基本原則、條件和程序,按照有關規(guī)定辦理報批手續(xù)。
第十八條 紅十字會的主要經費來源:
。ㄒ唬⿻䥺T繳納的會費;
。ǘ┚硟韧饨M織或者個人的捐贈、資助;
。ㄈ┘t十字會動產和不動產的收入及所屬單位按照規(guī)定上繳的款項;
(四)人民政府的撥款;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九條 市、區(qū)(市)紅十字會應當建立健全經費、財產和募捐款物管理制度,每年向本會理事會報告經費、財產和募捐款物的來源和使用情況。
紅十字會財務應當實行專戶專賬獨立核算,接受同級人民政府審計、財政部門和社會監(jiān)督。
第二十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拒絕、阻礙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
第二十一條 對濫用紅十字標志和未經批準以“紅十字(會)”冠名的,紅十字會有權要求其停止使用;拒絕停止使用的,紅十字會可以提請同級人民政府按照國家法律、法規(guī)的有關規(guī)定處理。
第二十二條 對侵占、挪用紅十字會財產和經費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責令其退還并視情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 紅十字會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有關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
1、凡本網注明“來源:建設工程教育網”的所有作品,版權均屬建設工程教育網所有,未經本網授權不得轉載、鏈接、轉貼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已經本網授權的,應在授權范圍內使用,且必須注明“來源:建設工程教育網”。違反上述聲明者,本網將追究其法律責任。
2、本網部分資料為網上搜集轉載,均盡力標明作者和出處。對于本網刊載作品涉及版權等問題的,請作者與本網站聯(lián)系,本網站核實確認后會盡快予以處理。
本網轉載之作品,并不意味著認同該作品的觀點或真實性。如其他媒體、網站或個人轉載使用,請與著作權人聯(lián)系,并自負法律責任。
3、本網站歡迎積極投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