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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0-16 16:01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糾錯】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房屋拆遷管理,維護拆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障建設項目順利進行,根據《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省城市規(guī)劃區(qū)內國有土地上實施房屋拆遷,并需要對被拆遷人補償、安置的,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拆遷人是指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單位。
本辦法所稱被拆遷人,是指被拆遷房屋的所有人。
本辦法所稱房屋承租人是指與被拆遷人具有合法租賃關系的單位和個人。
第四條 省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本省城市房屋拆遷工作實施監(jiān)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管理房屋拆遷工作的部門(以下簡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對本行政區(qū)域內的城市房屋拆遷工作實施監(jiān)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區(qū)、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依照本辦法規(guī)定和各自職責,互相配合,共同做好城市房屋拆遷管理工作。
第五條 城鎮(zhèn)房屋拆遷規(guī)劃和計劃必須符合城市總體規(guī)劃、控制性詳細規(guī)劃和建設規(guī)劃,以及歷史文化名城和街區(qū)保護規(guī)劃。
市、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地區(qū)經濟社會發(fā)展的實際,編制房屋拆遷中長期規(guī)劃和年度計劃,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發(fā)展改革部門審批下達后,報同級人大常委會和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
第二章 拆遷管理
第六條 拆遷人應當制定拆遷計劃和拆遷方案,并按照國家規(guī)定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
拆遷計劃應當包括建設工程項目名稱、性質、工程量、占地面積、拆遷范圍、拆遷方式、拆遷期限、拆遷費用概算、工程開工時間、工程竣工時間等。
拆遷方案應當包括被拆遷房屋的性質、用途、面積、權屬和拆遷地段區(qū)位、還建方式、安置房地點、臨時過渡方式、拆遷資金落實情況、拆遷的實施步驟和安全防護、環(huán)保措施等。屬現房安置的應提供安置房屋的權屬證明資料。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在發(fā)放房屋拆遷許可證時,應當附有詳細的拆遷范圍圖。
第七條 拆遷補償安置資金應當專戶存儲,并由拆遷人、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和接受存款業(yè)務的金融機構三方簽定監(jiān)管協議,明確資金的監(jiān)管數額、使用程序和違約責任。在拆遷安置實施過程中,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可根據情況變化追加資金監(jiān)控數額。
監(jiān)管的拆遷資金應當保證專款用于房屋拆遷的補償安置,不得挪作他用。拆遷人依法完成補償安置任務后,經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確認可解除剩余資金的監(jiān)控。
拆遷補償安置資金監(jiān)管的數額應相當于全部被拆遷房屋采取貨幣補償所需的資金數額。拆遷人提供用于產權調換現房的,可適當計減監(jiān)管資金。
第八條 拆遷范圍確定后,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拆遷范圍內從事下列活動:
。ㄒ唬┬陆、擴建、改建(含裝飾、裝修)房屋;
。ǘ└淖兎课莺屯恋赜猛;
(三)建立新的房屋租賃關系;
(四)以被拆遷房屋為注冊住址辦理工商營業(yè)注冊登記手續(xù)。
第九條 拆遷人應當在《房屋拆遷許可證》確定的拆遷范圍和拆遷期限內實施房屋拆遷。
拆遷范圍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根據城市規(guī)劃主管部門的規(guī)劃用地紅線范圍確定。為保證房屋安全確須跨規(guī)劃用地紅線進行拆遷的,拆遷范圍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商城市規(guī)劃主管部門確定。
拆遷期限屆滿拆遷人未按規(guī)定申請延期的,房屋拆遷許可證自動失效。
第十條 被拆遷房屋的拆除施工必須由能夠確保安全的建筑施工企業(yè)承擔。
第十一條 拆遷租賃房屋,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就解除租賃關系達成協議或者被拆遷人對房屋承租人進行安置的,拆遷人與被拆遷人訂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達不成解除租賃關系協議的,拆遷人應當與被拆遷人訂立拆遷補償協議,并與房屋承租人訂立拆遷安置協議。
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示范文本,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供拆遷當事人參照使用。
第十二條 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或者拆遷人、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達不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經當事人申請,由所在地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裁決。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是被拆遷人的,由同級人民政府裁決,裁決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做出。
申請裁決一方,應提供裁決所需的相關資料。裁決機關作出裁決前,應通知被申請一方當事人做出答辯,并組織有關當事人進行調解;當事人拒絕調解,可以進行裁決;受理裁決過程中發(fā)現需要查證的事實,可以做出中止裁決的決定。
當事人對裁決不服的,可以自裁決書送達之日起3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拆遷人依照本辦法已對被拆遷人給予貨幣補償或者提供了拆遷安置、過渡用房的,訴訟期間不停止拆遷的執(zhí)行。
第十三條 拆遷人應將拆遷范圍內房屋(根據規(guī)劃需要保留的除外)全部拆遷完畢后,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確認,并到房產、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辦理被拆除房屋所有權證、土地使用權證注銷登記手續(xù)。
第十四條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由財政全額撥給事業(yè)費的除外)可以按省人民政府規(guī)定的標準向拆遷人收取管理費。
管理費收入按照預算外資金的有關規(guī)定,實行財政專戶存儲,?顚S。
第三章 拆遷補償安置
第十五條 拆遷人應當依法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
除國家法律、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外,房屋拆遷不得因建設項目性質的不同,對被拆遷人采取不同的補償安置標準。
第十六條 被拆遷房屋和產權調換房屋的價格評估,由具有房地產價格評估資格的機構承擔,估價報告必須由專業(yè)房地產估價師簽字。
拆遷估價機構的確定應當公開、透明,采取被拆遷人投票或拆遷當事人抽簽等方式進行。拆遷估價機構確定后,一般由拆遷人委托。委托人應當與估價機構簽定書面拆遷估價委托合同。
拆遷房屋的價格評估技術規(guī)范、爭議處理程序和有關管理規(guī)范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十七條 被拆遷房屋的性質分為住宅和非住宅房屋。
私房和單位自管房用途以房屋所有權證登記用途為準,房屋所有權證登記不明確或已取得建筑審批手續(xù)尚未辦理房屋所有權證的,以城市規(guī)劃主管部門批準的建筑用地性質為準。
房地產管理部門的直管公房用途根據租賃憑證確定,原審批住宅用房改為非住宅的,按住宅房屋認定,對其營業(yè)部分給予適當補償。
第十八條 政府作為土地儲備、建設公用設施的項目以及拆遷后新建房屋性質不適合原地還房的,被拆遷人應服從異地還房或者選擇貨幣補償。拆遷后原地建有與被拆遷房屋性質相同的商品房的,同等條件下,被拆遷人可優(yōu)先購買。
第十九條 與拆遷人、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有利害關系的評估中介機構和估價人員,不得承擔該拆遷房屋的評估。已經評估的,其評估結果無效。
第二十條 拆除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以批準期限減去已使用年限的剩余期限按重置成本法評估其殘值給予補償。
第二十一條 拆遷有下述情況之一的房屋,由拆遷人提出補償安置方案,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審核同意后實施拆遷。拆遷前,拆遷人應當就被拆遷房屋的有關事項,向公證機關辦理補償款提存和證據保全手續(xù)。
。1)無產權關系證明的;
。2)產權人下落不明的。
第二十二條 拆遷設有抵押權的房屋,依照國家有關擔保的法律執(zhí)行。
第二十三條 拆遷人提供的安置房屋的質量、設計等,應當符合國家法律、法規(guī)以及相關強制性標準的規(guī)定。
第二十四條 拆遷人應當支付住宅房屋的被拆遷人或房屋承租人搬遷補助費。
搬遷補助費、臨時安置補助費具體標準由市、州人民政府根據當地經濟和物價水平確定,每年公布1次。
第二十五條 拆遷非住宅房屋造成停產、停業(yè)引起的經濟損失以及搬遷、安裝、過渡費用,由拆遷人給予一次性補助。具體補助標準由市、州人民政府規(guī)定。
第四章 罰則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條例》已對行政處罰作出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第二十七條 拆遷當事人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委托不符合條件的評估機構進行拆遷評估的,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責令改正。
第二十八條 評估機構與拆遷當事人相互串通,故意壓低或者抬高被拆遷房屋的房地產市場評估價的,評估結果無效,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處以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3萬元;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暫停直至取消評估資格;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 拒絕、阻礙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工作人員依法執(zhí)行職務的或者公然侮辱、毆打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工作人員,違反治安管理規(guī)定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條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核發(fā)房屋拆遷許可證以及其他批準文件的,核發(fā)房屋拆遷許可證以及其他批準文件后不履行監(jiān)督管理職責的,或對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情節(jié)嚴重,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 在本省城市規(guī)劃區(qū)外國有土地實施房屋拆遷,并需對被拆遷人補償、安置的,參照本辦法執(zhí)行。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2004年9月1日起施行。1993年11月6日發(fā)布的《湖北省城市房屋拆遷管理實施細則》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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