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底概念及編制依據和應注意的事項1、標底是由主業(yè)主組織專門人員為準備招標的那一部分工程或設備,或工程和設備都有而計算出的一個合理的基本價格。它不等于工程(或設備)的概預算,也不等于合同價格。標底是招標單位的絕密資料,不能向任何元關人員泄漏。我國國內大部分工程在招標評標時,均以標底上下的一個幅度(5%-10%)為判斷投標是否合格的條件。標底一般是以概預算為基礎編制的,標底價:包括招標工程總造價,單元造價,鋼材、木材、水泥總用量及其單方用量,其中沒有三材指標而需要議價采購的應注明其數量、單位價差及差價總金額,招標工程總造價中的所含各項費用的說明,包括包干系數或不可預見費用的說明和工程特殊技術措施費的說明。
招標工程標底總價總工期的計算中一般不包括下列因素:①增加建筑面積或改變結構類型②改變建筑設計標準和建筑使用功能③因建設單位提供的地質勘察資料或地下管網,通道資料與現(xiàn)場實際情況不符合而引起的工程處理費用④人力不可以抗拒的自然災害等。
此外在標底總價中一般不包括合同期內尚未公布的季度竣工調價系數(包括標底編制期已公布的季度竣工調價系數)和議價采購的價差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