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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年房地產估價師輔導:物權法解釋(一百一十一)

2009-07-29 08:33  來源:  字體:  打印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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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物權法解釋:第一百一十一條[遺失物保管]

  第一百一十一條 拾得人在遺失物送交有關部門前,有關部門在遺失物被領取前,應當妥善保管遺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使遺失物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解釋]本條是關于遺失物保管的規(guī)定。

  對遺失物的保管,有許多此立法例。例如,德國民法典第九百六十六條規(guī)定了保管義務:拾得人有保管遺失物的義務。瑞士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一條規(guī)定:對遺失物應妥善保管。我國《鐵路旅客運輸規(guī)程》第五十六條規(guī)定:客流量較大的車站應設失物招領處。失物招領處對旅客遺失物品應妥善保管,正確交付。遺失物品需通過鐵路向失主所在站轉送時,物品在5kg以內的免費轉送,超過5kg時,到站按品類補收運費;但對第五十二條中所列物品及食品不辦理轉送。《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九十八條規(guī)定:拾得物滅失、毀損,非因拾得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擔民事責任。拾得人將拾得物據為己有的,應當責令其返還或者承擔賠償責任。

  拾得人拾得遺失物,在返還失主或者送交有關部門前,應當妥善保管遺失物。有關部門收到遺失物后在遺失物被領取前,也應當妥善保管遺失物。拾得人或者有關部門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使遺失物損壞滅失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遺失物不易保管或者保管費用過高的,公安機關可以及時拍賣、變賣,保存價金。拾得人和有關單位不能自行拍賣、變賣遺失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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