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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年房地產(chǎn)估價師輔導:物權法解釋(一百一十)

2009-07-25 09:38  來源:  字體:  打印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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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物權法解釋:第一百一十條[收到遺失物的處理]

  第一百一十條 有關部門收到遺失物,知道權利人的,應當及時通知其領取;不知道的,應當及時發(fā)布招領公告。

  [解釋]本條是關于有關部門收到遺失物的處理的規(guī)定。

  有關部門收到遺失物的處理,也有此立法例。例如,日本遺失物法第一條第(二)項規(guī)定了拾得物的處置:將物件提交給警察署長后,警察署長應將其返還給應接受返還者。如應受返還者的姓名或居所不明,應依命令所定進行公告。

  有關單位收到遺失物,應當查找遺失物丟失人,請其認領。無人認領的,上繳公安機關。

  公安機關收到遺失物,應當查找遺失物丟失人,請其認領。或者存放遺失物品招領處,待人認領。自公安機關收到遺失物發(fā)布招領公告之日起6個月無人認領的,遺失物歸國家所有。公安機關可以拍賣、變賣遺失物,所得價金上繳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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