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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年房地產(chǎn)估價師輔導:物權法解釋(三十四)

2009-06-02 09:31  來源:  字體:  打印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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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物權法解釋:第三十五條[排除妨害、消除危險請求權]

  第三十五條 妨害物權或者可能妨害物權的,權利人可以請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險。

  [解釋]本條是關于排除妨害、消除危險請求權的規(guī)定。

  排除妨害也是物權保護的一項基本方式,立法例很多。例如,德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條規(guī)定排除和停止侵害請求權:(1)所有權人受到除剝奪或者扣留占有以外的其他方式的妨害時,可以要求妨害人排除妨害。所有權有繼續(xù)受妨害之虞的,可以提起停止妨害之訴。(2)所有權人負有容忍妨害義務的,不享有上述請求權。意大利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九條規(guī)定否認所有權之訴:物品的所有人為宣告在自己的物品上不存在他人的權利,可以以懼怕遭受損害為由提起否認所有權之訴。我國臺灣地區(qū)“民法”第七百六十七條規(guī)定所有權人之物上請求權:所有人對于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我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包括排除妨礙。

  物權遭受妨害的,物權人有權請求排除妨害。例如,侵權人設置路障妨害通行,物權人可以請求排除妨害。

  被排除的妨害需具有不法性,倘若物權人負有容忍義務,則無排除妨害請求權。

  消除危險也是物權保護的一項基本方式,立法例很多。例如,意大利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九條規(guī)定否認所有權之訴:物品的所有人為宣告在自己的物品上不存在他人的權利,可以以懼怕遭受損害為由提起否認所有權之訴。第一千一百七十一條規(guī)定新施工警告:由于懼怕如同在他人土地上進行的施工那樣可能給自己的土地、權利或者占有造成損害,土地的所有人、物權人或者占有人可以請求司法機關發(fā)出新施工警告,但是,以施工尚在進行并且自施工開始之日起未超過1年者為限。在進行簡單的事實審理之后,司法機關可以做出禁止繼續(xù)施工或者在施工方采取適當?shù)姆婪洞胧┑那闆r下準許繼續(xù)施工的處理決定。在第一種情況下,如果提出的異議沒有充分的依據(jù),則控告方應當賠償施工方因停工造成的損失;在第二種情況下,盡管施工方取得了繼續(xù)施工的許可,但是,在控告方勝訴的情況下,施工方應當根據(jù)判決拆除建筑物或者縮減工程范圍,在給控告方造成損失的情況下,還應當向控告方承擔賠償損失的責任。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條規(guī)定懼怕?lián)p害之訴:由于懼怕位于自己享有權利的財產(chǎn)或者占有的財產(chǎn)附近的任一建筑、樹木或者其他物品可能發(fā)生給自己的財產(chǎn)、權利或者占有造成嚴重損害的緊急危險,所有權人、物權人或者占有人可以將這一危險告知司法機關,由司法機關根據(jù)具體情況采取排除危險的措施。必要時,司法機關可以裁定為可能發(fā)生的危險提供適當?shù)膿!N覈_灣地區(qū)“民法”第七百六十七條規(guī)定所有權人之物上請求權:有妨害其所有權之虞者,所有人得請求防止之。我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四條 第一款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包括消除危險。

  請求消除危險,又稱請求防止侵害。侵害雖未發(fā)生,但物權面臨遭受侵害的危險,存在被侵害的可能,對于這種可能發(fā)生的侵害,物權人有權請求相對人為一定行為或者不為一定行為,防止侵害,消除既存的危險,以避免侵害的發(fā)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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