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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安全工程師《法律》:取得許可、工商登記的程序

2012-08-29 11:50  來源:  字體:  打印

  取得生產許可、安全許可、工商登記的程序

  申請從事民用爆炸物品生產的企業(yè),應當向國務院國防科技工業(yè)主管部門提交申請書、可行性研究報告以及能夠證明其符合《民爆條例》第十一條規(guī)定條件的有關材料。國務院國防科技工業(yè)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45日內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核發(fā)《民用爆炸物品生產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的,不予核發(fā)《民用爆炸物品生產許可證》,書面向申請人說明理由。民用爆炸物品生產企業(yè)為調整生產能力及品種進行改建、擴建的,應當申請辦理《民用爆炸物品生產許可證》。

  取得《民用爆炸物品生產許可證》的企業(yè)應當在基本建設完成后,向國務院國防科技工業(yè)主管部門申請安全生產許可。國務院國防科技工業(yè)主管部門應當依照《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的規(guī)定對其進行查驗,對符合條件的,在《民用爆炸物品生產許可證》上標注安全生產許可。

  民用爆炸物品生產企業(yè)持經標注的安全生產許可的《民用爆炸物品生產許可證》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工商登記后,方可生產民用爆炸物品。民用爆炸物品生產企業(yè)應當在辦理工商登記后3日內,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備案。

責任編輯:棋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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