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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一級建造師知識點:仲裁裁決的執(zhí)行

2015-02-03 16:05  來源:來源于網絡  字體:  打印

(一)強制執(zhí)行

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可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

(二)不予執(zhí)行

1.有6種情況發(fā)生可不予執(zhí)行

(1)當事人在合同中沒有仲裁條款或者事后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

(2)裁決的事項不屬于仲裁協議的范圍或者仲裁機構無權仲裁的;

(3)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違反法定程序的;

(4)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的;

(5)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6)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索賄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

2. 仲裁裁決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予執(zhí)行的,當事人不能申請人民法院再審。就該糾紛雙方當事人可以重新達成仲裁協議,并依據該仲裁協議申請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責任編輯:lal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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