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級建造師復習資料:對計量器具使用管理的規(guī)定
《計量法》第九條規(guī)定:“部門和企業(yè)、事業(yè)單位使用的最高計量標準器具,以及用于貿易結算、安全舫護、醫(yī)療衛(wèi)生,環(huán)境監(jiān)測方面的列入強制檢定目錄的工作計量器具,實行強制檢定。未按照規(guī)定申請檢定或者檢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計量法》第十六條規(guī)定:“進口的計量器具,必須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檢定合格后銷售使用。”《實施細則》第二十五條規(guī)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準在工作崗位上使用無檢定合格印、證或者超過檢定周期以及經檢定不合格的計量器具。在教學示范中使用計量器具不受此限。”計量器具是工程施工中安裝和判斷質量是否符合規(guī)定的重要工具,直接影響工程質量。機電工程項目部應認真執(zhí)行有關計量器具的使用、操作、管理和保養(yǎng)、搬運和儲存的控制程序和管理制度,為工程產品質量符合規(guī)定的要求提供保證和證據(jù)。使用計量器具應注意:
1.所選用的計量檢測設備,必須滿足被測對象及檢測內容的要求,使被測對象在量程范圍內。檢測器具的測量極限誤差必須小于或等于被測對象胼能允許的測量極限誤差,必須具有技術鑒定書或產品合格證書。
2.按規(guī)定對計量器具實施周期檢定,保證使用中的計量器具的量值準確可靠,以防止檢測器具的自身誤差而造成工程質量不合格。
3.計量檢測設備應有明是的“合格”、“禁用”、“封存”等標志標明計量器具所處的狀態(tài)。
(1)合格:為周檢或一次性檢定能滿足質量檢測、檢驗和試驗要求的精度。
?。?)禁用:經檢定不合格或使用中嚴重損壞、缺損的。
?。?)封存:根據(jù)使用頻率及生產經營情況,暫停使用的。
4.使用人員應經過培訓并具有相應的資格,熟悉并掌握計量檢測設備的性能、相應的操作規(guī)程、使用要求和操作方法,按規(guī)定進行正確操作,作好記錄。
5.使用計量器具前,應檢查其是否完好,若不在檢定周期內、檢定標識不清或封存的,視為不合格的計量檢測設備,不得使用。每次使用前,應對計量檢測設備進行校準對零檢查后,方可開始計量測試。使用中若發(fā)現(xiàn)計量檢測設備偏離標準狀態(tài),應立即停用,重新校驗核準。如出現(xiàn)損壞或性能下降時,應及時進行修理和重新檢定。
6.計量器具應在適宜的環(huán)境下工作,如溫度、濕度、振動、屏蔽、隔聲等,必要時應采取措施,消除或減少環(huán)境對測量結果的影響,保證測量結果的準確可靠。
7.計量檢測設備在安裝和搬運過程中,應采取相應的保護措施,避免準確度偏移,確保符合規(guī)定要求。
8.檢測器具應分類存放、標識消楚,針對不同要求采取相應的防護措施,如防火、防潮、防振、防塵、防腐、防外磁場干擾等,確保其處于良好的技術狀態(tài)。
9.封存的計量器具重新啟用時,必須經檢定合格后,方可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