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級建造師考試復習重點:偷錄的錄音可以算是證據嗎
2002年4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出臺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規(guī)定》,明確規(guī)定了除以侵害他人合法權益(包括侵害公共利益和他人隱私)或采用違法法律禁止性規(guī)定的方法取得的證據外,其他情形取得的錄音證據不視為違法。
從發(fā)條我們可以看到,如果錄音是未經對方同意,但只要沒有侵害他人的合法權益也沒有違反法律禁止性規(guī)定,就不屬于違法行為。該錄音可以作為證據向法院提供。當然,在取得錄音證據的同時,盡可能有其它證據相佐證,以充實其證明力。
那么下邊來舉幾個偷錄的例子,來解釋一下。
例子1:施工單位和建設單位在進行電話溝通的時候,施工單位在沒有經過建設單位同意的情況下,私自錄制的電話的內容,在發(fā)生糾紛的情況下,將這份錄音作為證據提交法院。
例子2:施工單位技術員小張,在參加監(jiān)理的例會上,私自打開了錄音設備,錄制了例會的全過程,后發(fā)生糾紛,將錄音遞交法院作為證據。
例子3:項目經理授權技術員小王,到建設單位項目負責人的辦公室安裝了錄像設備,保證在發(fā)生糾紛的情況下,可以提供有力的證據。
在上述三個例子中,例子1和例子2是可以作為錄音證據的,因為錄制的內容是雙方進行溝通交流過程中,真實意思的表達,不存在任何隱瞞。而例子3中,私自安全的錄像設備,在錄制工作內容的同時,也侵犯到了當事人的隱私,所以這個錄像是不能作為證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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