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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工程師:民法關于安全生產民事責任的規(guī)定

2008-12-18 13:54  來源:  字體:  打印

  民法是調整一定范圍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的法律規(guī)范的總和。民事責任是民事主體違反民法的規(guī)定,違反民事義務應承擔的法律后果。我國的民法通則是處理民事法律糾紛的主要法律依據(jù)。民法規(guī)定:

  公民合法的財產權利和人身權利是受國家法律保護的,任何人不得侵犯;侵犯他人的財產權利或人身權利的,須依法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因為,致害人違反了民事法規(guī)。

  侵犯他人的財產或人身的侵權行為是一種單方實施的不法行為,侵權行為是一種法律事實,它會產生侵權損害賠償關系,即:受害人有權要求致害人賠償損失,致害人有責任向受害人賠償。在侵權損害賠償關系中,致害人所負有的責任也就是他所承擔的民事責任的內容和形式。

  在安全生產上,公民、法人由于違章作業(yè)、違章指揮造成責任事故,侵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侵害他人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對承擔民事責任的公民、法人需要追究行政責任的,應當追究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對公民、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民法通則關于安全生產的規(guī)定,主要包括:

 ?。ㄒ唬﹪覚C關和法人侵權的民事責任

  國家機關或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執(zhí)行職務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權益(包括人身安全健康和經濟利益、財產安全等)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法人的業(yè)務活動是通過其機構、代表和工作人員的職務活動實現(xiàn)的。法人工作人員執(zhí)行職務的活動就是法人的活動,因此,任何人以法人的名義進行職務活動,其工作人員的過錯也就是法人的過錯,法人應對其行為的損害后果負責。但如法人的工作人員所進行的活動與法人的職務無關,則在其致人損害時應自己負責賠償。

  法人對自己的工作人員在執(zhí)行職務中造成損害負責賠償,并不排除法人追究法人工作人員的個人責任。法人在向受害人賠償后,可以根據(jù)情況按有關規(guī)定追究直接責任者的責任。

 ?。ǘ└叨任kU的作業(yè)造成他人損害的民事責任

  從事高空、高壓、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高速運輸工具等對周圍環(huán)境有高度危險的作業(yè)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如果能夠證明損害是由受害人故意偽造的,不承擔民事責任。

  高度危險業(yè)務是指危險性大的業(yè)務,如高空、高壓、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等業(yè)務。在現(xiàn)代科技技術條件下,這些業(yè)務對周圍環(huán)境有極大危險性,即使從事該業(yè)務活動的人十分謹慎,有時也難免給他人的人身或財產造成損害。為了促使從事這些業(yè)務活動的人更進一步改進技術、尋求和加強安全措施,以保障他人人身和財產安全,從事高度危險業(yè)務者致人損害時,不論其是否有過錯,都應當負責賠償。在這種情況下,致害人的賠償責任屬于無過錯責任。只要有損害后果發(fā)生,致害人就須負責。如果致害人能夠證明損害結果的發(fā)生是因不可抗力或受害人的故意引起的,則可以免除或減輕他的責任。

 ?。ㄈ┊a品質量不合格造成損害的民事責任

  因產品質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財產、人身損害的,產品制造者、銷售者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運輸者、倉儲者對此負有責任的,產品制造者、銷售者有權要求賠償損失。

 ?。ㄋ模┉h(huán)境污染造成損害的民事責任

  違反國家保護環(huán)境防止污染的規(guī)定,污染環(huán)境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ㄎ澹┕矆鏊?、工程施工造成損害的民事責任

  在公共場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繕安裝地下設施等,沒有設置明顯標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損害的,施工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ㄖ锔咛帀嬄洹⒌顾斐蓳p害的民事責任

  建筑物或者其他設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擱置物、懸掛物發(fā)生倒塌、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但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

  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主要有:

  ①停止侵害;

 ?、谂懦恋K;

  ③消除危險;

 ?、芊颠€財產;

 ?、莼謴驮瓲?;

 ?、扌蘩?、重作、更換;

  ⑦賠償損失;

  ⑧支付違約金;

  ⑨消除影響、恢復名譽;

  ⑩賠禮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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