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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4-03 00:00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糾錯】
一九八六年十月十日
第一條 為加強我省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的管理,確保工程質量,提高經濟效益,特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 凡經計劃部門批準,建筑面積一千平方米以上(含本數,下同),或工程造價二十萬元以上的新建、擴建、改建工程的建設,必須實行招標投標。
第三條 凡領有營業(yè)執(zhí)照、技術資質等級證書的施工企業(yè)和工程承包公司,可申請參加與其技術資質等級相應的工程投標。
第四條 各級建設委員會(以下簡稱建委)負責對建設工程招標工作實施管理、檢查和監(jiān)督。
第五條 建設工程招標投標工作視工程規(guī)模和隸屬關系實行分級管理:
(一)中央和省屬項目中,大中型建設項目、重點建設項目和單項建筑面積五千平方米以上的民用建筑,由省建委管理;其它項目由省建委委托主管部門或有關市(地)、縣建委管理。
。ǘ┦校ǖ兀、縣屬項目,分別由各級建委管理。
第六條 建設工程招標由建設單位或總承包單位(以下統(tǒng)稱招標單位)負責組織。招標單位無力組織的,由其上級主管部門或委托其他能承擔招標工作的單位負責組織。
第七條 建設工程須具備如下條件方可招標:
(一)工程已列入省、市(地)、縣的年度基建計劃;
。ǘ┕こ淘O計文件和概預算業(yè)經批準;
(三)有滿足工程施工進度需要的資金來源,自籌資金已按規(guī)定存入建設銀行;
。ㄋ模╊I有城鎮(zhèn)規(guī)劃部門核發(fā)的建筑許可證;
。ㄎ澹┮淹瓿烧袠資料等準備工作;
。┮汛_定招標形式和投標企業(yè)技術資質等級。
符合上述條件的,招標單位應按第五條規(guī)定申報,經批準后招標。
第八條 招標單位應制作招標文件,其主要內容有:
。ㄒ唬┙ㄔO工程投標須知;
。ǘ┙ㄔO工程綜合說明(包括工程地址和工程結構,工期和技術要求,材料設備供應方式,驗收標準,以及供施工單位使用的場地、供水、供電、道路、通訊等情況);
。ㄈ┙ㄔO工程施工圖紙及設計說明;
。ㄋ模⿲嵨锕こ塘壳鍐危
。ㄎ澹┈F場勘察、招標交底、送標、開標的時間和地點;
(六)其他要約條款。
第九條 招標應采取公開招標方式,特殊工程經建委批準可采用議標或邀請招標方式。實行公開招標的應發(fā)招標廣告。
第十條 招標單位可從工程投資中提取少量資金(數額由招標單位提請主管部門核定)作招標活動經費,及適當補償落選的投標企業(yè)。
第十一條 參加投標企業(yè)應在招標通知規(guī)定的時限內報送投標申請書,并提供下列資料:
(一)企業(yè)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營業(yè)執(zhí)照(副本),技術資質等級證書和開戶銀行帳號;
。ǘ┢髽I(yè)所有制性質和隸屬關系;
。ㄈ┢髽I(yè)成立時間,現有固定資產和流動資金,技術力量和技術裝備,過去承建的主要工程完成情況等。
第十二條 招標單位對各申請投標企業(yè)進行資格審查,從中選擇不少于三家參加投標,按第五條規(guī)定報經批準后,向投標企業(yè)發(fā)送招標文件。
實行議標或邀請招標的,按上述規(guī)定辦理。
第十三條 投標企業(yè)接到招標文件后,應按招標文件要求編寫標函,加蓋本企業(yè)和法定代表人印鑒,密封發(fā)送招標單位。標函一經送出,不得修改。
第十四條 工程標底由招標單位編制,也可委托工程設計和咨詢公司、建設銀行、標準定額站等有能力的單位編制。
編制標底的依據是:
。ㄒ唬┕こ淘O計文件、概預算和招標內容;
。ǘ﹪液褪∮嘘P定額和規(guī)定(定額缺項的按有關管理方法補充制訂);
。ㄈ┙ㄖ惭b材料預算價格(包括基建主管部門定期發(fā)布的調整價格);
(四)現場施工條件。
第十五條 標底編制后,按第五條規(guī)定,由各級標準定額站、工程主管部門和建設銀行共同審定,報建委備案。各方意見不統(tǒng)一的,由建委裁定。
第十六條 開標前要嚴守標底秘密,如有泄漏,對責任者要嚴肅處理。
第十七條 招標單位應組織投標單位和標準定額站、建設銀行、建委、建設工程主管部門等單位參加,當眾啟封標函。
第十八條 招標單位會同工程主管部門、建委和標準定額站、建設銀行等共同分析各標函,評出中標企業(yè)。各方意見不統(tǒng)一的,由建委裁定。
第十九條 評選中標企業(yè)應根據如下基本條件:
。ㄒ唬┠鼙WC工程質量和建設工期;
。ǘ┘夹g措施和施工方法能滿足工程建設要求;
。ㄈ┰u定中標價以標底價加減百分之五的范圍為限;
。ㄋ模┠茏袷毓こ合同及其他條款。
第二十條 如各投標企業(yè)的投標價均超過前條第(三)項規(guī)定范圍,分別按下列方法處理:
。ㄒ唬⿲贅说變r不確切的,應復核調整標底價后,評定中標企業(yè);
。ǘ说變r無誤的,由評標單位選擇條件最好的投標企業(yè)為中標企業(yè);
。ㄈ└臑樽h標方式評定中標企業(yè)。
第二十一條 招標單位將決標結果按第五條規(guī)定上報批準后,應即給中標企業(yè)發(fā)出中標通知書,同時抄報建委備案。
中標通知書一經送出,招標單位不得改變中標企業(yè),中標企業(yè)不得拒絕承擔中標工程任務。
第二十二條 中標企業(yè)應在接到中標通知書之日起十五天內,按雙方協商一致的條件與招標單位簽訂工程承包合同。
工程承包合同須報送建委和經辦建設銀行備案,經辦建設銀行根據合同監(jiān)督撥款。
第二十三條 中標企業(yè)必須自行完成中標工程主要部分的施工,附屬或專業(yè)性較強的部分工程,可分包給其他施工企業(yè),但中標企業(yè)必須向招標單位承擔分包工程的技術、質量和經濟責任。
第二十四條 中標企業(yè)不得將工程分包給技術資質等級不適應的施工企業(yè),不得轉包工程牟利。
第二十五條 對執(zhí)行本規(guī)定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由各級建委給予表揚或獎勵。
第二十六條 對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二款、第二十二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責任方應按中標價格的百分之二給對方賠償經濟損失。
第二十七條 招標單位不得向投標企業(yè)收取回扣和索賄;施工企業(yè)要嚴格按規(guī)定投標,不得行賄。違者,依法予以懲處。
第二十八條 對在招標投標中弄虛作假、營私舞弊者,由有關主管部門嚴肅處理。
第二十九條 各市(地)可根據本規(guī)定制訂實施細則,報省建委備案。
第三十條 本規(guī)定解釋權屬廣東省建委。
第三十一條 本規(guī)定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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