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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波市公路建筑紅線管理辦法

1996-07-10 00:00    【  【打印】【我要糾錯】

  寧波市人民政府令

第46號

  一九九六年七月十日

  第一條 為加強公路路政管理,確保本市公路網建設的順利實施,切實控制公路建筑紅線,維護公路設施,保障公路安全暢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管理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和其他有關規(guī)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qū)域內的公路建筑紅線的管理。

  第三條 市和縣(市)、區(qū)交通主管部門是本行政區(qū)域內公路建筑紅線的主管部門。

  市和縣(市)、區(qū)公路管理部門及其所屬路政機構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公路建筑紅線的具體管理工作。

  城市規(guī)劃區(qū)內的公路,視其街道化發(fā)展程度,由市交通主管部門向城建主管部門辦理移交手續(xù)。移交城建部門建設、養(yǎng)護和管理的路段,其紅線的管理工作由城建、規(guī)劃部門負責。

  第四條 公路建筑紅線是指公路中心線至兩側規(guī)定范圍內禁止修建永久性建筑的限界。

  本市公路建筑紅線的范圍為:國道主干線及高速公路不少于75米,國道主干線連接線、國道及一級公路不少于35米,省道及主要縣道不少于30米,縣道與鄉(xiāng)道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管理條例》規(guī)定的建筑紅線控制。

  城市規(guī)劃區(qū)內的公路其規(guī)劃紅線控制范圍與公路建筑紅線不一致的,應適用高標準。

  公路管理部門可根據本辦法,設置公路建筑紅線界樁。

  第五條 在國道主干線、國道主干線連接線、國道、省道和主要縣道沿線規(guī)劃、新建、擴建城(村)鎮(zhèn)、小區(qū)和集市的,應當選在公路一側進行,其離公路最近的建筑物的外緣至公路邊溝建筑紅線的范圍不少于100米。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編制城鎮(zhèn)規(guī)劃和其它專項規(guī)劃,審批建設項目,辦理土地征用,核發(fā)規(guī)劃許可證和營業(yè)執(zhí)照時,凡涉及到公路建筑紅線的,應事先征得縣級以上公路管理部門的同意。對不符合規(guī)定辦理審批手續(xù)的,公路管理部門有權通知審批部門予以糾正,其違章建筑,一律予以無償拆除。

  第七條 在公路建筑紅線范圍內一般不得塔建臨時性建筑。確需搭建的,搭建單位或個人應先報請縣級以上公路管理部門審批后,方可辦理其他有關手續(xù)。

  第八條 公路管理部門在收到單位或個人搭建臨時性建筑申請后,應及時進行審查,并在15日內答復申請人。對審查同意的,其搭建的臨時性建筑位于省道以上公路兩側的,由市公路管理部門發(fā)給申請人《臨時占用公路建筑紅線許可證》(以下簡稱《許可證》);位于縣、鄉(xiāng)道兩側的,由縣級公路管理部門發(fā)給申請人《許可證》。對不符合要求的,應書面駁回。

  第九條 經批準搭建的臨時性建筑,其靠近公路的外緣與公路邊溝的最近距離,國道主干線及其連接線不少于20米,國道不少于15米,省道及主要縣道不少于10米,縣道不少于5米。

  第十條 臨時性建筑的搭建期限不超過2年,期滿應無條件拆除。確因需要延長搭建期限的,應在期滿前1個月內提出延期申請,并經縣級公路管理部門實地復查后,換發(fā)《許可證》。其中位于省道以上公路兩側的應報市公路管理部門備案。

  臨時性建筑遇公路建設需要時,應無條件拆除。

  第十一條 公路新建、改建、擴建期間,建設單位或業(yè)主應按本辦法要求,對建設路段的公路建筑紅線進行控制,遷建建筑應安置在公路建筑紅線之外,路政管理機構應加強對其的檢查和監(jiān)督。

  第十二條 已建在公路建筑紅線范圍內的永久性建筑和臨時性建筑,其所有人應在本辦法施行之日起6個月內,持產權證或有關報建證明文件到所屬縣(市)、區(qū)公路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xù)。

  第十三條 對經批準或經審核登記允許暫時保留的公路建筑紅線范圍內的建筑和設施,一律不準在原地改建、擴建和重建。

  第十四條 公路管理部門應加強對公路建筑紅線控制情況的巡查工作。路政管理人員上路執(zhí)行公務時,應按規(guī)定著裝。

  第十五條 公路建筑紅線違章案件由違章發(fā)生地縣級公路管理部門管轄。兩個以上縣級公路管理部門對管轄權有異議的,可以報請市公路管理門裁定。省級以上公路管理部門對本市行政區(qū)域內公路建筑紅線管轄權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第十六條 對違反本辦法的,由公路管理部門按下列規(guī)定進行處罰:

 。ㄒ唬┰诠方ㄖt線范圍內擅自修(搭)建永久性或臨時性建筑的,責令其停止施工,限期拆除,可并處1000至5000元的罰款。對逾期不拆除的,予以強制拆除,并由其承擔強制拆除所需費用。

 。ǘ┰诠方ㄖt線范圍內擅自改建、擴建和重建永久性或臨時性建筑的,責令其停止施工,限期糾正,并處以1000至5000元罰款。對逾期不糾正的,予以強制糾正,并由其承擔強制糾正所需費用。

 。ㄈ┰薪ㄖ谝(guī)定期限內未辦理登記,或申請登記未獲批準的,按本條第(一)項規(guī)定處理。

  上述違章行為,造成路產損失的,可同時責令其恢復原狀,予以修復或繳納修理費。

  第十七條 有其他違章行為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管理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和其他有關規(guī)定處理。

  第十八條 對違反本辦法的處罰,公路管理部門均應作出《違章處罰決定書》送達被處罰人。

  第十九條 當事人對處罰決定不服的,可在收到《違章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同級人民政府或上一級公路管理部門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起訴又不履行處罰規(guī)定的,公路管理部門可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第二十條 本辦法下列名詞的含義是:

  “國道主干線”是指杭甬高速公路寧波段、同三高速公路寧波段等列入國家國道主干線規(guī)劃的公路。甬金一級汽車專用道寧波段,按照國道主干線標準控制。

  “國道主干線連接線”是指國道主干線與市及各縣(市)、區(qū)的連接線以及寧駱線。

  “主要縣道”是指江南公路、通途路、余夫公路及規(guī)劃中的繞城公路、環(huán)海沿線公路及其它4車道以上的縣道公路。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的具體應用問題由寧波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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