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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化市城市公共客運交通經營權有償出讓轉讓辦法

1999-01-01 15:53    【  【打印】【我要糾錯】

  一九九九年一月一日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公共交通行業(yè)的宏觀調控和管 理,促進公共交通行業(yè)向合法經營、平等競爭的方向健康 發(fā)展,根據建設部《城市公共客運交通經營權有償出讓和 轉讓的若干規(guī)定》(建城字〔1993〕386號)和建設部、公 安部《城市出租汽車管理辦法》(〔1998〕63號令),結合 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城市公共客運交通經營權,是指符合規(guī)定條 件并經市政府批準的企事業(yè)單位、個人在規(guī)定區(qū)域(線路) 和期限內享有經營城市公共客運交通業(yè)務的權利。城市公 共客運交通經營權(以下簡稱經營權)是政府的無形資產, 歸政府所有,除政府指定的城市公共交通專營單位外,均 實行有償使用。

  第三條 經營權有償出讓和轉讓的主管部門是公用事 業(yè)局,授權市客運管理處具體組織實施。

  第四條 經營權有償出讓的對象是經營城市公共交通 業(yè)務的國有、集體、私營企業(yè),外資、合資、合作、股份制企業(yè),事業(yè)單位及個體客運經營者。

  第五條 市區(qū)出租汽車公司、汽車租賃公司以及個體 小客車、出租轎車均實行經營權有償出讓。市汽車公司(含巴士股份公司)是市政府指定的專營 單位,其營運車輛不列為有償出讓范圍。

  第六條 經營權有償出讓的期限為5年,出讓合同期滿 后重新參加經營權拍賣、招標或協(xié)議出讓。

  第七條 經營權有償出讓的可以采取拍賣、招標、協(xié) 議、收繳線路有償出讓金的方式。

 。ㄒ唬⿲ι暾埑鞘锌瓦\業(yè)務的新增出租車經營權以公 開拍賣、招標或協(xié)議的方式實行有償出讓

 。ǘ⿲Π匆(guī)定繳納經營權有償出讓金的營運車輛 , 經營權使用期限從初次行政審批取得營運手續(xù)起計算已滿 5年的,其下一個出讓期的經營權一律通過拍賣或協(xié)議方式 實行有償出讓。尚未滿5年期限的營運車輛,將實行逐步過 渡制度,期滿后一律推向經營權交易市場,通過拍賣或協(xié) 議方式重新取得經營權。

 。ㄈ⿲υ谑袇^(qū)公交線路營運的個體小客車,采取按 不同線路和不同標準收繳線路出讓金方式實行有償出讓。

  第八條 出租車經營權公開拍賣底價標準是根據城市 客運市場行情和國家有關政策,由市公用局、物價局主管 部門提出意見,報市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九條 凡通過有償出讓取得經營權和過渡期經營權 的營運車輛一律懸掛專用營運號牌。

  第十條 經營權有償出讓的數量,根據出租車年度發(fā) 展計劃和市場需求的情況由市公用、公安部門提出意見, 報市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十一條 經營權轉讓是指獲得經營權的經營者將經 營權再轉移的行為。通過有償出讓取得經營權的經營者, 其經營權可以有償轉讓。

  第十二條 經營權轉讓必須在取得經營權一年后,在 市客運管理處組織下進行,嚴禁私下轉讓。

  第十三條 經營權和營運車輛不準在過渡期限內轉讓 和更新。過渡期滿后經營權同時失效。

  第十四條 經營權轉讓的審批管理:

  (一)經營權轉讓方和被轉讓方必須同時向市客運管 理處提出申請

 。ǘ┺D讓方需持《公交經營權有償出讓合同書》、營運證、營運號牌和有關證件到市客運管理處結清各種費 用

  (三)被轉讓方需持《通化市城市客運出租車管理辦 法》規(guī)定辦理營運手續(xù)所需的證件,方可辦理轉讓手續(xù)。

 。ㄋ模┙泴彶橥夂螅p方在客運管理處組織下商定 轉讓的有關事項,簽署轉讓協(xié)議書,并結算轉讓金。

 。ㄎ澹┺k理上述手續(xù)后,由市客運管理處辦理更名過 戶、車輛落藉等轉讓手續(xù)。

  第十五條 出讓和轉讓經營權的單位或個人必須按規(guī) 定的資質條件進行資質審查,審查合格后方可參與經營權 有償出讓和轉讓活動

  第十六條 經營權有償出讓金和轉讓費的收繳、管理 和使用

  (一)經營權有償出讓金和轉讓費由市公用局委托市客 運管理處收繳,并上繳市財政局,納入城市公共客運交通 發(fā)展基金

 。ǘ┙洜I權轉讓其增值部分的40%上繳公用事業(yè)行政 主管部門

  (三)經營權有償出讓和轉讓費的收入,由市公用局提出安排使用計劃,報市政府批準。主要用于城市公共交通 設施建設和扶持發(fā)展國有公交企業(yè)

  (四)經營權出讓金和轉讓費,不做為城市客運調整營 運價格的因素

  第十七條 經營者獲得經營權后,應在1個月內購置 營運車輛并投入運營,逾期者收回經營權

  第十八條 城市出租車應按城市公共交通發(fā)展規(guī)劃由 低檔型轎車向中高檔轎車發(fā)展,并嚴格按國家規(guī)定期限報 廢營運車輛。

  第十九條 對嚴重違反本辦法的經營權獲得者,收回 其經營權。

  第二十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按建設部《城市公共客運 交通經營權有償出讓和轉讓的若干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實施細則由市公用局制定。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1999年1月1日起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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