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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01-01 13:18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糾錯】
二○○○年七月十三日上海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
二○○一年一月一日
第一條 為了規(guī)范合同中的格式條款,防止濫用格式條例獲取不正當利益,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相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格式條款是指格式條款的提供方(以下簡稱提供方)為了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并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xié)商的條款。
商業(yè)廣告、通知、聲明、店堂告示、憑證、單據(jù)等的內容符合要約規(guī)定和前款規(guī)定的,視為格式條款。
第三條 本市范圍內,提供方與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消費者訂立合同采用格式條款的,適用本條例。
第四條 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對格式條款進行監(jiān)督,對利用格式條款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違法行為依法進行處理。
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格式條款監(jiān)督工作,及時處理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違法行為。
行業(yè)組織依照法律、法規(guī)和章程的規(guī)定,對本行業(yè)內格式條款的提供進行指導,并接受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相關行政主管部門的監(jiān)督。
第五條 提供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不得濫用優(yōu)勢地位作出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guī)定。
第六條 格式條款不得含有免除提供方下列責任的內容:
(一)造成消費者人身傷害的責任;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消費者財產損失的責任;
(三)對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依法應當承擔的保證責任;
(四)因違約依法應當承擔的違約責任;
。ㄎ澹┮婪☉敵袚钠渌熑。
第七條 格式條款不得含有加重消費者下列責任的內容:
(一)違約金或者損害賠償金超過合理數(shù)額;
(二)承擔應當由提供方承擔的經營風險責任;
(三)違反法律、法規(guī)加重消費者責任的其他內容。
第八條 格式條款不得含有排除消費者下列主要權利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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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ǘ┱埱笾Ц哆`約金或者請求損害賠償;
。ㄈ┬惺购贤忉寵啵
。ㄋ模┚秃贤瑺幾h提起訴訟的權利;
。ㄎ澹┫M者依法享有的其他主要權利。
第九條 格式條款含有免除或者限制自身責任內容的,提供方應當在合同訂立前,用清晰、明白的語言或者文字提請消費者注意。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還應當設在醒目位置。
第十條 提供方擬訂格式條款,可以參照各類合同的示范文本。
合同示范文本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或者行業(yè)組織制定。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簡稱市工商局)可以參與合同示范文本的制定。
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行業(yè)組織自行制定合同示范文本的,應當報市工商局備案。
第十一條 下列合同采用格式條款的,提供方應當在合同訂立之前將合同文本報市工商局備案,但本條例第二條第二款規(guī)定視為格式條款的除外:
。ㄒ唬┓课莸馁I賣、租賃及其居間、委托合同;
。ǘ┚幼∥飿I(yè)管理合同,住宅裝潢合同;
(三)旅游合同;
(四)供用電、水、氣合同;
(五)運輸合同;
(六)郵政、電信合同;
。ㄆ撸┦腥嗣裾J為其他含有格式條款需要備案的合同。
經備案的格式條款內容需變更的,提供方應當將變更后的格式條款重新報市工商局備案。
市工商局對備案的格式條款,應當建立公開查閱制度。
第十二條 通過下列方式發(fā)現(xiàn)格式條款違反本條例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規(guī)定的,市工商局可以向提供方提出要求予以修改的意見;提供方不同意修改或者對修改意見有異議的,可以要求市工商局舉行聽證:
(一)市工商局備案審查發(fā)現(xiàn)的;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日常監(jiān)督檢查中發(fā)現(xiàn)的;
(三)由消費者協(xié)會履行職能時發(fā)現(xiàn)的;
(四)由消費者申訴發(fā)現(xiàn)的。
按照本條例第十一條規(guī)定需要報市工商局備案的格式條款,提供方要求聽證的,市工商局應當組織聽證。本條例第十一條規(guī)定以外的格式條款,提供方要求聽證的,市工商局可以根據(jù)實際情況,決定是否組織聽證。
第十三條 市工商局對格式條款舉行聽證的,應當在舉行聽證的七日前,將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通知提供方和其他有關當事人。提供方應當參加聽證。
市工商局組織聽證時,可以邀請市消費者協(xié)會、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行業(yè)組織和專家學者、法律界人士以及消費者代表參加。
第十四條 市工商局根據(jù)法律、法規(guī)或者聽證結果要求修改格式條款的,應當局面通知提供方。
提供方應當在接到局面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對格式條款進行修改并將修改后的格式條款報高工商局備案。提供方拒不修改的,市工商局可以將該格式條款及其提供方的有關情況向社會公告。
第十五條 消費者認為格式條款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侵害其合法權益的,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消費者協(xié)會提出申訴或者投訴,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六條 提供方違反本條例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規(guī)定,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提供方違反本條例第九條、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二款規(guī)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期限內拒不改正的,可以處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七條 經備案及聽證的格式條款,不排除提供方因格式條款損害消費者權益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
第十八條 當事人對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guī)定,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當事人對具體行政行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復議,不提起訴訟,又不履行的,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第十九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格式條款進行監(jiān)督時,可以提請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或者行業(yè)組織協(xié)助進行監(jiān)督、指導和處理。
國家有關部門或者國家直屬企業(yè)提供的格式條款侵害消費者權益的,市工商局可以提請國家有關部門進行監(jiān)督和糾正。
第二十條 農民購買直接用于農業(yè)生產的生產資料,與提供方訂立含有格式條款的合同,參照本條例執(zhí)行。
第二十一條 本條例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含有格式條款的合同,在本條例施行前已經使用的,提供方應當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九十日內將合同樣本報市工商局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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