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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06-27 13:43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糾錯】
閩建綜[1997]54號
各地(市)建委、省直有關單位:為貫徹《福建省建筑市場管理條 例》,加強對工程概預算人員的資格管理,維護建筑市場秩序,現(xiàn)頒發(fā)《福建省建設工程概預算人員資格管理辦法》,請遵照執(zhí)行,執(zhí)行中有何問題請逕向福建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總站反饋。附件:《福建省建設工程概預算人員資格管理辦法》
福建省建設委員會
一九九七年六月二十七日
附件:福建省建設工程概預算人員資格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 為維護建筑市場秩序,加強對概預算人員資格管理,規(guī)范執(zhí)業(yè)行為,合理確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價,根據(jù)《福建省建筑市場管理條 例》的有關規(guī)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本省境內從事土木建筑工程、設備安裝工程、管線敷設工程、建筑裝飾裝修和園林綠化工程等工程計價和工程造價審查活動的各級管理部門、企業(yè)、事業(yè)單位、社會咨詢服務機構的專業(yè)人員,必須取得《福建省建設工程概預算人員資格證書》(以下簡稱資格證書),方可上崗。前款所稱工程計價和工程造價審查是指工程概、預算、結算、竣工結算、招標標底和投標報價等的編制和審核。
第三條 資格證書分建筑、安裝、市政、園林和建筑裝飾等專業(yè)。資格證書是從事工程計價和工程造價審查活動的唯一資格證明。
第四條 福建省建設委員會是全省工程概預算人員資格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委托福建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總站具體負責實施和管理。
第五條 各地(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地(市)造價管理站[以下簡稱地(市)造價管理機構]根據(jù)本辦法負責本地區(qū)概預算人員資格的年檢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資格證書的考核和發(fā)放
第六條 申請資格證書人員必須經福建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統(tǒng)一考試,合格后方可取得資格證書。
第七條 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經所在單位同意,并向所在地(市)造價管理機構申報,經核實,方可參加考試。
1.中;蛳喈斢谥袑R陨衔幕潭龋⒂袃赡暌陨细蓬A算工作經歷。
2.高中畢業(yè)參加省建委舉辦或由省建委委托大、中專院校舉辦的概、預算員培訓班脫產學習半年以上,取得結業(yè)證書,連續(xù)從事概、預算工作三年以上。
3.高中文化程度,連續(xù)從事概、預算工作五年以上。
第八條 考試工作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實行統(tǒng)一組織,統(tǒng)一命題,統(tǒng)一考試,統(tǒng)一閱卷。
第九條 資格證書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fā)。各地(市)造價管理機構負責本轄區(qū)的資格證書的領取和具體發(fā)放工作。
第三章 資格證書的使用
第十條 持有資格證書的人員,只能從事其資格證書上確定專業(yè)的工程計價和審價工作,并在業(yè)務報告書上署明資格證書的號碼、姓名和專業(yè)名稱,否則業(yè)務報告書無效。
第十一條 持有外。ㄊ校┗驀矣嘘P部委同級資格證書的人員,須到本地(市)造價站管理機構辦理注冊登記,方可從事相應工作。
第十二條 持證人員應恪守職業(yè)道德、努力學習、更新知識、提高業(yè)務水平、積極參加造價部門舉辦的知識更新培訓和工程造價研討活動。第四章資格證書的動態(tài)管理
第十三條 地(市)造價管理機構應對持證人員進行年審驗證工作,審查持證人所完成的任務報告和工作情況,并在其資格證書驗證欄內加蓋年度驗證章。
第十四條 持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取消其持證資格。
1.不正當獲取或涂改偽造資格證書。
2.職業(yè)道德敗壞、弄虛作假、造成嚴重后果的。
3.業(yè)務水平低劣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
4.不按時進行資格年審的。
5.年檢誤差率超過規(guī)定范圍的。
第十五條 加強對持證人員的管理,建立全省完整的持證人員檔案庫。地市)造價管理機構對持證人的年審情況應輸入概預算員檔案庫,省造價管理總站負責進行抽查、復檢。
第五章附則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福建省建設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執(zhí)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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