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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解除

2014-07-21 14:40  來源:建設工程教育網整理  字體:  打印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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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解除:

 ?。?)在簽訂出讓合同后,土地使用者應繳納定金并按約定期限支付地價款,土地使用者延期付款超過60日,經土地管理部門催交后仍不能支付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價款的,土地管理部門有權解除合同,并可以請求違約賠償。

 ?。?)土地管理部門未按出讓合同約定的時間提供土地,出讓人延期交付土地超過60日,經土地使用者催交后仍不能交付土地的,土地使用者有權解除合同,由土地管理部門雙倍返還定金,退還已支付的地價款并可以請求違約賠償。

責任編輯:芊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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