估價機構和估價需求者在相互了解、溝通的基礎上,如果估價需求者愿意將估價業(yè)務交給估價機構,估價機構認為該估價業(yè)務不屬于不應承接的情形并愿意承接的,則估價師應在深入了解估價需求者真實的估價需要和指定估價的房地產的基礎上,明確估價目的、估價時點、估價對象和價值類型等估價基本事項,以及估價報告交付期限等估價其他事項,然后為估價需求者起草好估價委托書,準備好估價委托合同,經與估價需求者協商議定后,由估價需求者出具估價委托書,估價機構與估價需求者簽訂估價委托合同。在此過程中,估價師還應做好“估價項目來源和接洽情況記錄”。歸納起來,受理估價委托的一般步驟是:①明確估價基本事項和其他事項;②起草估價委托書和估價委托合同;③接受估價委托書及簽訂估價委托合同。
需要指出的是,估價業(yè)務應以估價機構的名義統一受理,統一收取費用;估價師不得以個人名義承攬估價業(yè)務,分支機構應以設立該分支機構的估價機構名義承攬估價業(yè)務。簽訂估價委托合同后,未經委托人同意,估價機構不得轉讓或者變相轉讓受托的估價業(yè)務。
下面重點介紹明確估價基本事項和估價委托書、估價委托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