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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9-27 10:27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糾錯】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行政院新聞局新廣五字第0940626363Z號令修正發(fā)布第7、8點條文;并自即日生效
7、基金管理委員會應依系統(tǒng)受損程度,核定經費補助。但有正當理由,經基金管理委員會同意者,不在此限:
第一級:系統(tǒng)損害逾新臺幣一千萬元者,補助新臺幣一百萬元至二百萬元。
第二級:系統(tǒng)損害新臺幣五百萬元至一千萬元者,補助新臺幣五十萬元至一百萬元。
第三級:系統(tǒng)損害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未達五百萬元者,補助新臺幣十萬元至五十萬元。
8、經審核符合本補助要點之系統(tǒng)經營者,應依本局核準補助通知所訂時間內與本局訂立合約,明訂補助款項應?顚S,不得為其它目的之使用及違約之責任等,逾期未訂立合約者,視為放棄補助。系統(tǒng)經營者應依合約執(zhí)行復建計劃,并自領得補助經費日起三個月內,將合約執(zhí)行情形及復建成果陳報本局,并副知所屬直轄市、縣(市)政府。系統(tǒng)經營者無法于三個月內陳報復建成果者,應于陳報期間屆滿前十四日內,附具正當理由,向本局申請展延。展延期限不得逾三個月,并以一次為限。但因天然災害再次遲延者,不在此限。
臺灣當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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