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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9-12 17:38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糾錯】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三日總統(tǒng)華總一義字第09500014881號令修正公布第10條條文;本條例修正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第10條 本會置委員十九人至二十五人,其中原住民族各族代表應至少一人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聘用,其聘期隨主任委員異動而更易;余均為無給職,由主任委員提請行政院院長就原住民族代表、有關機關代表及學者、專家派兼或聘兼之;任期二年,任滿得連任。但委員為有關機關代表者,其任期隨職務異動而更易。
前項委員人數(shù),應有二分之一以上人數(shù)具原住民族身分。
本會委員之遴聘,由本會定之。
臺灣當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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