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濟南市國有土地收購儲備辦法

2013-10-17 10:44    【  【打印】【我要糾錯】

  《濟南市國有土地收購儲備辦法》已經2013年7月18日市政府第30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公布。

  2013年7月20日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節(jié)約集約和合理利用土地,優(yōu)化配置土地資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xiāng)規(guī)劃法》等法律,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市轄區(qū)(含濟南高新技術產業(yè)開發(fā)區(qū))國有土地收購儲備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市轄區(qū)土地收購儲備工作。

  土地收購儲備的具體工作由市政府賦予土地收購儲備職能的機構(簡稱土地收儲機構)承擔。

  市發(fā)改、城鄉(xiāng)建設、規(guī)劃、財政、住房保障管理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土地收購儲備的相關工作。

  第四條 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城市規(guī)劃和土地利用年度計劃,會同發(fā)改、城鄉(xiāng)建設、規(guī)劃、財政等部門編制年度土地收購儲備計劃,報請市政府批準并按規(guī)定程序備案后組織實施。

  第二章 土地收購第五條 下列土地可以由土地收儲機構收購:

 。ㄒ唬┩恋厥褂脵嗳松暾埵召彽模

 。ǘ⿲嵤┏鞘幸(guī)劃或舊城區(qū)改造需要調整使用的;

 。ㄈ┩恋厥褂脵嗳藷o力繼續(xù)開發(fā)且又不具備轉讓條件的;

 。ㄋ模┬枰惺箖(yōu)先購買權收購的;

  (五)其他可以收購的。

  第六條 申請土地收購的,土地使用權人應當向土地收儲機構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供下列材料:

 。ㄒ唬┩恋亍⒔ǎ嫞┲锛案綄傥餀鄬僮C明;

 。ǘ┫嚓P權利人身份證明;

  (三)相關地形圖件資料;

  (四)其他需要提供的資料。

  第七條 土地收購一般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ㄒ唬┦芾硗恋厥召彉I(yè)務;

 。ǘ┫蚴幸(guī)劃部門征詢擬收購土地規(guī)劃性質、委托編制規(guī)劃策劃方案、申請規(guī)劃條件(包括用地范圍、用地性質、建筑密度、容積率、綠地率等規(guī)劃指標);

 。ㄈ⿲M收購的土地及其地上建(構)筑物的權屬、權利等有關情況進行調查和審核;

 。ㄋ模┪芯哂型恋販y繪資質的機構對擬收購土地進行勘測定界,并委托具有土地和房屋評估資質的評估機構進行房地產價格評估;

 。ㄎ澹┡c被收購土地使用權人簽訂土地使用權收購合同;

  (六)土地收購經批準后辦理原土地使用權和建(構)筑物產權注銷登記或變更登記手續(xù)。

  第八條 涉及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項目,土地收儲機構同意收購非住宅房屋土地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45日內簽訂收購合同。逾期不能簽訂收購合同的,土地收儲機構應當終止收購程序并書面告知房屋征收部門。

  第九條 土地收購申請受理后,土地使用權人應當保持土地及建(構)筑物現狀,不得有出租、抵押等有礙土地收購工作的行為。

  第十條 土地收購應當簽訂合同。土地收購合同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被收購土地使用權人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土地位置、四至范圍、等級、面積、用途,地上建(構)筑物狀況及房地產權屬情況;

 。ǘ┩恋厥召徰a償方式和實施辦法;

  (三)交付土地的期限和方式;

  (四)雙方的權利義務;

 。ㄎ澹┻`約責任;

 。┘m紛的處理;

 。ㄆ撸┢渌嘘P事宜。

  第十一條 合同簽訂后,土地收儲機構應當書面告知規(guī)劃、城鄉(xiāng)建設、住房保障管理等部門不再為土地使用權人辦理相關審批手續(xù)。

  第十二條 土地收購分為評估收購和土地出讓分成收購兩種方式。

  規(guī)劃為非經營性用地的,應當采取評估收購方式;規(guī)劃為經營性用地的,可以采取評估收購方式,經土地收儲機構同意也可以采取土地出讓分成收購方式。

  綜合開發(fā)建設的同一片區(qū)內,同等條件下的土地收購應當遵循價格一致的原則。

  具體標準和辦法由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并經市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十三條 土地使用權人轉讓以出讓方式獲得的土地使用權,轉讓價格比標定地價低20%以上的,土地收儲機構可以優(yōu)先收購。

  第十四條 土地收購評估分為土地評估、建(構)筑物評估和房地產綜合評估。劃撥土地按照原用途進行評估;出讓土地按照原用途剩余使用年期進行評估。

  建(構)筑物根據其結構、裝修狀況和建成年代等,按照重置成本法進行評估。

  房地產綜合評估,根據其區(qū)位、用途、結構、裝修狀況、建成年代,按照房地產市場價格評估。

  第十五條 土地收儲機構應當以招標方式選取土地測繪、土地評估及建(構)筑物評估等中介機構。

  第十六條 土地收儲機構應當持土地使用權收購合同和市政府批準文件到國土資源、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及時辦理土地使用權、房產所有權注銷或者變更登記手續(xù)。

  第十七條 土地收儲機構在收購土地時,對有權屬爭議的建(構)筑物的收購費用,可以交由法定機構提存。

  第三章 土地儲備第十八條 下列土地納入土地儲備范圍:

 。ㄒ唬┮婪ㄊ栈氐膰型恋兀

 。ǘ┦召彽耐恋兀

 。ㄈ┮艳k理農用地轉用、土地征收批準手續(xù)的土地;

 。ㄋ模┢渌婪ㄈ〉玫耐恋亍

  前款所列土地,在依法辦理土地、建(構)筑物等注銷登記手續(xù)后納入政府儲備。

  第十九條 儲備土地在供地之前,土地收儲機構可以將儲備的土地單獨或連同建(構)筑物出租、抵押或臨時使用,所得收入繳入市級國庫,按照“收支兩條線”管理。

  第二十條 土地收購儲備資金主要來源為:

 。ㄒ唬┴斦块T安排的土地收儲資金;

  (二)國有土地收益基金中安排用于土地儲備的資金;

  (三)土地收儲機構舉借的貸款;

  (四)上述資金產生的利息;

 。ㄎ澹┢渌捎糜谕恋厥諆Φ馁Y金。

  第二十一條 土地收儲資金應當專款專用。財政、審計等部門應當加強對土地收儲資金的監(jiān)督管理。

  第四章 法律責任第二十二條 土地收購過程中,被收購土地使用權人未如實提供資料或者提供虛假資料的,由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改正。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賠償經濟損失。

  第二十三條 土地收購儲備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或者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第二十四條 各縣(市)的土地收購儲備工作可以參照本辦法執(zhí)行。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8年1月7日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濟南市國有土地收購儲備辦法》(市政府令第230號)同時廢止。本辦法施行前涉及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項目已經取得拆遷許可證或者已經依法作出房屋征收決定,或者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已經啟動實施片區(qū)改造的項目需要收購土地的,繼續(xù)沿用原有的規(guī)定辦理。

責任編輯:天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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