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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9-27 16:17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糾錯】
《黑龍江省人民政府關于修改〈黑龍江省農業(yè)機械事故處理規(guī)定〉等20部省政府規(guī)章的決定》業(yè)經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省政府第六十五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xiàn)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六日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按照《國務院關于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的通知》(國發(fā)[2011]25號)中關于開展行政強制規(guī)定清理工作的要求,黑龍江省人民政府對現(xiàn)行有效的126部省政府規(guī)章進行了全面清理。經黑龍江省人民政府第六十五次常務會議審議,決定對以下20部與《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規(guī)定不一致的省政府規(guī)章予以修改:
一、將下列有關行政強制措施規(guī)定的省政府規(guī)章予以修改(一)刪去《黑龍江省農業(yè)機械事故處理規(guī)定》(1998年省政府令第5號修訂)第十三條、第十四條。
。ǘ﹦h去《黑龍江省調配和銷售車用乙醇汽油暫行規(guī)定》(2004年省政府令第4號)第十四條中“先行登記保存,并”。
(三)刪去《黑龍江省建筑裝飾裝修管理規(guī)定》(2007年省政府令第6號)第三十四條第四項。
(四)刪去《黑龍江省艾滋病性病預防控制辦法》(2001年省政府令第7號)第十五條中“在行政拘留、收容教育、強制戒毒后2日內通知當地衛(wèi)生防疫機構,進行強制性艾滋病性病檢查;”。
。ㄎ澹﹦h去《黑龍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細則》(1991年省政府令第15號)第二十三條;將第三十一條中“,涉密人員不準出境”修改為“。涉密人員未經有關部門批準,不得出境”。
二、將下列有關行政強制執(zhí)行的省政府規(guī)章予以修改(一)將《黑龍江省社會保險費征繳辦法》(2000年省政府令第14號)第十五條中“;逾期仍不繳納的,除補繳欠繳數額外,從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滯納金”修改為:“,并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有關行政部門處欠繳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ǘ⿲ⅰ逗邶埥〕擎(zhèn)企業(yè)職工基本養(yǎng)老保險規(guī)定》(2004年省政府令第7號)第四十條中“逾期未繳納的,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滯納金,并處以一千元以下罰款”修改為“并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有關行政部門處欠繳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ㄈ⿲ⅰ逗邶埥嵤粗腥A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辦法》(1998年省政府令第22號)第二十條中“納稅人應當按照規(guī)定期限繳納契稅,未按照規(guī)定期限繳納稅款的,除按照規(guī)定補繳稅款外,從滯納之日起,按日加收應當繳納稅款2%。的滯納金”修改為“納稅人未按照規(guī)定期限繳納稅款的,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guī)定期限解繳稅款的,稅務機關除責令限期繳納外,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ㄋ模﹦h去《黑龍江省實施〈城市道路管理條例〉辦法》(1998年省政府令第22號)第三十一條。
。ㄎ澹﹦h去《黑龍江省新型墻體材料開發(fā)利用管理規(guī)定》(2007年省政府令第6號)第二十三條第三項中“按日征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h去《黑龍江省排污費征收使用管理辦法》(2004年省政府令第1號)第十六條中“,并自逾期之日起每日按照欠繳排污費數額的千分之二加收滯納金”。
。ㄆ撸﹦h去《黑龍江省環(huán)境監(jiān)理辦法》(1997年省政府令第26號修訂)第十四條。
。ò耍﹦h去《黑龍江省居民居住環(huán)境保護辦法》(2009年省政府令第3號修訂)第二十四條第六項中“,除加收二至五倍超標準排污費外”。
。ň牛﹦h去《黑龍江省殯葬管理規(guī)定》(2006年省政府令第4號修訂)第二十九條中“;拒不改正的,可以強制執(zhí)行,其費用由當事人承擔”;刪去第三十四條第一款中“予以取締,并”。
。ㄊ﹦h去《黑龍江省文物調查勘探管理規(guī)定》(2006年省政府令第20號修訂)第二十二條中“予以取締并”。
。ㄊ唬﹦h去《黑龍江省科學技術獎勵辦法》(2006年省政府令第19號)第三十條第一款。
。ㄊ⿲ⅰ逗邶埥◇w育競賽管理規(guī)定》(2000年省政府令第6號)第二十八條第一項中“予以取締”修改為“責令其停止體育競賽活動,”。
。ㄊ﹦h去《黑龍江省促進行業(yè)協(xié)會發(fā)展規(guī)定》(2005年省政府令第6號)第二十六條中“予以取締,”。
。ㄊ模﹦h去《黑龍江省公路路政管理規(guī)定》(1995年省政府令第11號)中“公路管理機構可以強行清除,并”。
(十五)刪去《黑龍江省實施〈退耕還林條例〉辦法》(2003年省政府令第2號)第五十一條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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