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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招標的規(guī)定
3.1必須招標項目的范圍和規(guī)格標準
3.1.1必須招標項目的范圍
前款所列項目的具體范圍和規(guī)模標準,由國務院發(fā)展計劃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訂,報國務院批準。法律或者國務院對必須進行招標的其他項目的范圍有規(guī)定的,依照其規(guī)定“ .上述規(guī)定,分別從項目性質和資金來源兩方面對必須招標的項目范圍進行了明確規(guī)范。
(1)工程建設項目必須招標的范圍
經國務院批準由原國家計委發(fā)布的《工程建設項目招標范圍和規(guī)模標準》,詳細規(guī)定了工程建設項目必須招標的范圍:
1)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基礎設施項目:
①煤炭、石油、天然氣、電力、新能源等能源項目;
②鐵路、公路、管道、水運、航空以及其他交通運輸業(yè)等交通運輸項目;
③郵政、電信樞紐、通信、信息網絡等郵電通訊項目;
④防洪、灌溉、排澇、引(供)水、灘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樞紐等水利項目;
⑤道路、橋梁、地鐵和輕軌交通、污水排放及處理、垃圾處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車場等城市設施項目;
⑥生態(tài)環(huán)境保護項目;
⑦其他基礎設施項目。
2) 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公用事業(yè)項目:
①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等市政工程項目;
②科技、教育、文化等項目;
③體育、旅游等項目;
④衛(wèi)生、社會福利等項目;
⑤商品住宅,包括經濟適用住房;
⑥其他公用事業(yè)項目。
3)使用國有資金投資項目:
①使用各級財政預算資金的項目;
②使用納入財政管理的各種政府性專項建設基金的項目;
③使用國有企業(yè)事業(yè)單位自有資金,并且國有資產投資者實際擁有控制權的項目。
4) 國家融資項目:
①使用國家發(fā)行債券所籌資金的項目;
②使用國家對外借款或者擔保所籌資金的項目;
③使用國家政策性貸款的項目;
④國家授權投資主體融資的項目;
⑤國家特許的融資項目。
5) 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資金的項目:
①使用世界銀行、亞洲開發(fā)銀行等國際組織貸款資金的項目;
②使用外國政府及其機構貸款資金的項目;
③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援助資金的項目。
(2)機電產品必須進行國際招標的范圍
按照《機電產品國際招標投標實施辦法》規(guī)定,下列機電產品的采購必須進行國際招標:
1) 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基礎設施、公用事業(yè)等項目中進行國際采購的機電產品,具體范圍詳見《機電產品國際招標投標實施辦法》附件一“機電產品國際招標范圍”。
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投資項目中進行國際采購的機電產品;
3)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家融資項目中進行國際采購的機電產品;
4) 使用國際金融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項目中進行國際采購的機電產品;
5) 政府采購項目中進行國際采購的機電產品;
6) 其他依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需要國際招標采購的機電產品。
(3)政府采購必須招標項目的范圍
按照《政府采購法》的規(guī)定,政府采購必須招標項目的范圍,是指使用財政性資金采購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購目錄以內的或者采購限額標準以上的貨物、工程和服務。集中采購的范圍是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布的集中采購目錄確定,其中,屬于中央預算的政府采購項目,其集中采購目錄由國務院確定并公布;屬于地方預算的政府采購項目,其集中采購目錄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的機構確定并公布。從2003年開始,國務院定期公布中央國家機關年度集中采購目錄和限額標準。如在2007年,由國務院辦公廳印發(fā)的《中央預算單位2007-2008年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及標準》,詳細規(guī)定了這兩年度集中采購項目的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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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2必須招標項目的規(guī)模標準
(1)工程建設項目
按照《工程建設項目招標范圍和規(guī)模標準》第7條規(guī)定,在規(guī)定范圍內的各類工程建設項目,包括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jiān)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的采購,達到下列標準之一的,必須進行招標:
1)施工單項合同估算價在2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2)重要設備、材料等貨物的采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1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3)勘察、設計、監(jiān)理等服務的采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5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4)單項合同估算價低于第(一)(二)(三)項規(guī)定的標準,但項目總投資額在30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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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3可以不進行招標情況的規(guī)定
(1)可以不進行招標的建設項目
按《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增加招標內容以及核準招標事項暫行規(guī)定》第5條的規(guī)定,屬于下列情況之一的,建設項目可以不進行招標。但必須在報送可行性研究報告中提出不招標申請,并說明不招標原因:
1)涉及國家安全或者有特殊保密要求的;
2)建設項目的勘察、設計,采用特定專利或者專有技術的,或者其建筑藝術造型有特殊要求的;
3)承包商、供應商或者服務提供者少于三家,不能形成有效競爭的;
4)其他原因不適宜招標的。
(2)可以不進行招標的工程施工項目
按《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第12條規(guī)定,需要審批的工程建設項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審批部門批準,可以不進行施工招標:
1)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或者搶險救災而不適宜招標的;
2)屬于利用扶貧資金實行以工代賑需要使用農民工的;
3)施工主要技術采用特定的專利或者專有技術的;
4)施工企業(yè)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該施工企業(yè)資質等級符合工程要求的;
5)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屬小型工程或者主體加層工程,原中標人仍具備承包能力的;
6)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3)可以不進行國際招標的機電產品
1)國(境)外贈送或無償援助的機電產品;
2)供生產配套用的零件及部件;
3)舊機電產品;
4)一次采購產品合同估算價格在100萬元人民幣以下的;
5)外商投資企業(yè)投資總額內進口的機電產品;
6)供生產企業(yè)及科研機構研究開發(fā)用的樣品樣機;
7)國務院確定的特殊產品或者特定行業(yè)以及應對國家重大突發(fā)事件需要的機電產品;
8)產品生產商優(yōu)惠供貨時,優(yōu)惠金額超過產品合同估算價格50%的機電產品;
9)供生產企業(yè)生產需要的專用模具;
10)供產品維修用的零件及部件;
11)根據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其他不適宜進行國際招標采購的機電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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