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05-18 14:39 建設工程教育網整理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糾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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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程序辯論原則
辯論原則包括兩層基本涵義:
1、辯論是當事人的一項重要訴訟權利。在訴訟中,原告有權提出訴訟請求、陳述事實和理由,并提出證據證明自己的主張;被告有權承認或否認原告的訴訟請求,或提出反證進行反駁和答辯,甚至提出反訴。第三人也可以就爭議的問題提出自己的主張及事實理由。雙方既可以就案件的實體問題,也可以就程序問題進行辯論;既可以用書面形式,也可以用口頭形式辯論;既可以在法庭辯論階段,也可以在訴訟全過程辯論。
2、辯論權對審判權的制約。這是該原則的重要內涵,也是現(xiàn)代法治國家民事訴訟普遍遵循的原則。在大陸法系民事訴訟理論中被稱為“辯論主義”,它構成了大陸法系當事人主義訴訟模式的核心內容。這種制約主要體現(xiàn)在:一是法院對證據的質證、認證和調查應當受當事人主張和舉證的約束。二是當事人辯論的結果形成對法院裁判的制約。即法院的裁判只能以經當事人辯論、查證屬實或無爭議的事實作為依據,當事人未提出的或未經當事人辯論并查證屬實的事實,均不能作為裁判的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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