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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工程成本核算的對象

2015-07-15 17:24  來源于網(wǎng)絡  【  【打印】【我要糾錯】

  工程成本核算對象是指施工企業(yè)在進行產(chǎn)品成本核算時,應選擇什么樣的工程作為目標,來歸集和分配建筑產(chǎn)品的生產(chǎn)成本,即建筑產(chǎn)品生產(chǎn)成本的承擔者。

  在實際工作中,如果對工程成本核算對象劃分過粗,把相互之間沒有聯(lián)系或聯(lián)系不大的單項工程或單位工程合并起來,作為一個工程成本核算對象,就不能反映獨立施工的各個單項工程或單位工程的實際成本水平,不利于分析和考核工程成本的升降情況;反之,如果對工程成本核算對象劃分過細,就會出現(xiàn)許多間接費用需要分攤,其結果是不僅增加了工程成本核算的工作量,而且也不能保證正確、及時地計算出各項工程的實際成本。

  施工企業(yè)一般應按照與施工圖預算相適應的原則,以每一獨立簽訂施工承包合同的單位工程為依據(jù),并結合企業(yè)施工組織的特點和加強工程成本管理的要求,來確定工程成本核算對象。

  工程成本核算對象的確定方法主要有以下幾種:

  1、以單項施工承包合同作為施工工程成本核算對象

  通常情況下,施工企業(yè)應以所簽訂的單項施工承包合同作為施工工程成本核算對象,即以每一獨立編制的施工圖預算所列單項工程作為施工工程成本核算對象。

  2、對合同分立以確定施工工程成本核算對象

  如果一項施工承包合同包括建造多項資產(chǎn),而每項資產(chǎn)均有獨立的建造計劃,施工企業(yè)可以與甲方就每項資產(chǎn)單獨進行談判,雙方能夠接受或拒絕與每項資產(chǎn)有關的合同條款,并且建造每項資產(chǎn)的收入和成本均可以單獨辨認。在這種情況下,應對該項施工承包合同作分立處理,即以每項資產(chǎn)作為施工工程成本核算對象。

  規(guī)模大、工期長的單位工程,可以分解為不同的工程部位,以各個部位工程為成本計算對象。

  3、對合同合并以確定施工工程成本核算對象

  為建造一項或數(shù)項資產(chǎn)而簽訂一組合同,該組合同無論對應單個客戶還是幾個客戶均按一攬子交易簽訂,每項合同實際上已構成一項綜合利潤率工程的組成部分,并且該組合同同時或依次履行。在這種情況下,應對該組施工承包合同作合并處理,即以該組施工承包合同合并作為施工工程成本核算對象。

  同一施工單位,在同一地點施工同一結構類型、施工期間相近的若干個單位工程,或改建、擴建的零星工程,如果開工、竣工時間接近、并屬于同一建設項目的若干個單位工程,可以合并為一個成本計算對象。在同一施工地點施工若干個工程量較小的單項工程,可以合并為一個成本計算對象。

  施工企業(yè)的成本核算對象應在工程開工以前確定,且一經(jīng)確定后不得隨意變更,更不能相互混淆。施工企業(yè)所有反映工程成本費用的原始記錄和核算資料都必須按照確定的成本核算對象填寫清楚,以便于準確地歸集和分配施工生產(chǎn)費用。為了集中地反映和計算各個成本核算對象本期應負擔的施工生產(chǎn)成本,財務會計部門應該按每一成本核算對象設置工程成本明細賬,并按成本項目分設專欄來組織成本核算,以便于正確計算各個成本核算對象的實際成本。

責任編輯:zy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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