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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平衡報價取勝計策

2010-05-21 11:15  中國工程管理網  【  【打印】【我要糾錯】

  嚴重的不平衡報價引起造價嚴重失真,將擾亂招投標工作的正常進行,不利于資金和工程質量的有效控制,由于種種原因,現行的招標文件、工程量清單、合同文本、設計圖紙等都存在一些不盡完善之處,承包人就可以以此為契機進行不平衡報價。不平衡報價法就是投標者經常使用的一種有效的報價策略,在使用過程中也是屢收實效。

  所謂不平衡報價是相對常規(guī)報價而言的,它是指在一個工程項目總報價基本確定后,通過在內部提高某些分項工程的單價,同時降低另外一些分項工程的單價,保持總價平衡,不影響中標,又能在結算時得到更理想的經濟效益的方法。

  不平衡報價的常用策略

  建設工程招投標中采用不平衡報價的目的主要體現在兩方面,一個是“早收錢”,一個是“多收錢”。

  “早收錢”是承包商通過參照工期時間去合理調整單價得以實現的。具體做法是在報價單(BillofQuantities以下簡稱B.Q單)中,適當調高能夠早日結賬收款項目的報價,市政工程中如:大型臨時設施、土石方、樁基工程等,適當調低后期施工項目的報價,如:路面工程、防護工程、零散附屬工程等。盡管后期項目可能導致虧損,但由于前期項目早已增收了工程價款,因此從項目的整體來看,仍可增加盈利。國外將這類不平衡報價稱作前重后輕法(FrontLoading),其核心就是力爭減少企業(yè)內部流動資金的占用和貸款利息的支出,以提高企業(yè)的財務應變能力。另外在收入大于支出的“順差”狀態(tài)下,工程的主動權就掌握在承包商自己的手中,從而提高索賠的成功率和風險的防范能力。對承包商來說,其應回避和應追求的驗工計價收入。

  “多收錢”是承包商通過參照分項工程數量去合理調整單價得以實現的。由于B.Q單中給出的工程量是估計工程量,它與實際施工時的工程量之間多少會產生差異,有時甚至相差很大。因此,承包商可參照各報價項目未來工程量的變化趨勢,通過調整各項目的單價來實現“多收錢”。如果承包商在報價過程中判斷出標書中某些項目的工程量明顯不合理或將會發(fā)生某些變化,這就是盈利的機會。承包商要善于把握住這種機會,適當提高今后工程量可能會增加的項目的單價,同時降低今后工程量可能會減少或完不成的項目的單價,并保持工程總價不變。如果工程實際發(fā)生的狀況與承包商預期的相同,承包商就會在結算時增加額外收入。

  下面列出在工程實踐中常遇的情況及為了達到“多收錢”目的采用的相應單價調整辦法:

  若招標圖紙上計算的工程數量比招標文件中工程量清單上的數量大時,可提高其報價單價;反之應降低其報價單價,以利其他單價的調整。

  根據現場踏勘的地形、地貌資料,結合招標文件的計量原則,若在實際施工中地質發(fā)生了變化(土變石,水上、水下基礎開挖土石方變化、地基處理、樁基等),現場踏勘估計可能會增加工程量時,可提高其報價單價。

  在基礎工程、隱蔽工程或施工過程中,通過努力使其工程數量比招標文件中工程量清單上的數量多時,可以提高其報價單價。

  在招標文件的工程量清單中,雖列有項目,但無數量,而在實際施工中又可能遇到時,可提高其報價。對工程量清單中列有的數量,但招標文件的計量原則不允許支付的項目,可降低其報價單價。

  若在今后的施工過程中,有可能發(fā)生業(yè)主、設計單位或施工單位提出的經批準的優(yōu)化設計或變更設計,從而導致工程數量的增加,可提高其報價單價;反之則降低其報價單價。

  對于專業(yè)性較強的項目,考慮到將來業(yè)主有可能統一施工或指定分包時,可減低其報價。

  不平衡報價控制對策對招標者和投資方來說,不平衡報價由于掩蓋了工程實際投資成本,間接促成了“低合同、高索賠”現象的發(fā)生,也是造成工程“三超”的主要原因之一。

  我國現行的招投標法及相關的法律、法規(guī)對不平衡報價尚未進行有效限制,而國際上通用的FIDIC合同條款中只有關于“變更工程價款超過15%的調整方法”的條款可以對不平衡報價起到約束作用。采用合理的報價評價方法及相應的控制對策,可以平衡招標雙方的利益,對工程建設產生積極的推動作用。

  在此,筆者通過前面對不平衡報價策略的分析,追根溯源,提出相應的控制不平衡報價的對策,希望能對在工程中進行投資控制發(fā)揮一定的指導意義。針對“早收錢”的不平衡報價可采取兩種對策。

  比較不平衡報價與常規(guī)報價,計算報價差值折現值,納入投標總價,以彌補不平衡報價造成的損失。假設工程第j項分項工程量為θj(j=1,2,3…m),于第Tj個月月末開工,預定nj個月內均勻完成,單價之差為△Pj,工程款當月月末支付,月折現率為i,不平衡報價與常規(guī)單價的折算現值之差為△PVj,則總的現值之差:式中:(P/F,i,Tj=1/(1+i)Tj,Tj為一次性支付現值系數;(P/A,i,nj)=[(1+i)nj-1]/(1+i)Tj,為等額支付現值系數。

  此差額可以計入其總報價中作為總的報價,這樣可使項目減少支出,為業(yè)主節(jié)約1%~2%的資金。

  因為不平衡報價現象普遍存在,可直接計算匯總項目報價的折現值,以此衡量承包商報價的高低。

  針對“多收錢”不平衡報價,可將其歸類,采取相應的對策。

  第一,從源頭上進行控制

  根據招標文件的有關規(guī)定,投標文件是要進入合同文件的,招標文件的錯漏將造成合同文件的錯漏,也必然造成合同執(zhí)行時支付的錯漏。事實上,招標文件范本經常被很多建設單位照搬,而很少有根據具體情況修改技術規(guī)范及計量支付規(guī)定的,這樣就在實施過程中碰到一些矛盾的問題,從而給承包商有機可乘。

  如某1~4米通道的數量,是按路線縱向統計的,投標報價為2.2萬元/米左右,這樣一個通道20萬元是合理的,但由于技術規(guī)范中的計量辦法是按橫向計量的,與工程量統計辦法不一致,從而導致承包人要求按縱向報價,橫向計量支付。這一問題發(fā)生之后,業(yè)主和承包人甚至監(jiān)理工程師之間發(fā)生了嚴重分歧,承包人未盡到按合同一般條款對錯誤的通知“承包人應將其在審閱合同文件及施工過程中發(fā)現的工程設計或技術規(guī)范中的任何錯誤、遺漏、誤差和缺陷及時通知工程師”的一般義務。工程師也未行使合同中規(guī)定的權力和合同一般條款補充圖紙和指令“工程師有權隨時向承包人發(fā)出為合理和恰當地進行施工和完成工程及修復缺陷所必須的補充圖紙和指令。承包人應遵照執(zhí)行并受其約束”的義務,最后經業(yè)主的努力,承包人最終有所讓步,但總體上卻使業(yè)主蒙受了較大的損失。

  這種類似“多收錢”中的情況,只要編標單位在編制招標文件時做到嚴密統一和完整,各卷之間連續(xù)一致,同時建設單位加強對招標文件的審查,進一步完善招標文件的計量支付規(guī)定,規(guī)范清單的綜合單介構成內容包括計價內容和費用構成,這種情況便可大大減少。

  第二,深化設計,減少設計模糊地帶

  如擬建重力式毛石擋土墻,墻高為5.5米,地基墊層設計采用砂礫石進行換土處理。基底的地質情況自上而下為:粘土,厚約0.7~1.5米,飽和,軟塑;淤泥質土,厚度約20~22米,飽和,流塑為主,局部軟塑;細砂層,厚約5~9米,含淤泥質土及有機質,飽和,銷濕;卵石層,厚度分布不均,約0~2.0米,稍密;風化中砂層。其中粘土及淤泥質土承載力為70kPa,顯然地基要做加固處理。然而施工編制人員認為加固固然可采用換填法,用砂礫石進行換土處理,但由于墊層的松散性,根據以往經驗,用砂石墊層處理的地基時常存在沉降大、均勻性差的特點,往往造成上部結構裂縫、不均勻沉降的現象,本工程為5.5米高的毛石擋土墻,高度大,如果出現擋土墻不均勻沉降、裂縫,將會造成較為嚴重的后填處理的單價,并相應提高了其它分項的單價。結果中標后,施工單位對原設計砂礫石進行換土處理提出質凝,建議對墊層采用土工織物加固擋土墻軟土地基的辦法,這個建議很快得到了建設單位的認可,則原來換填處理的低單價就可以不采用了。

  這種類似“多收錢”中的情況,建議增加對因勘測設計失誤造成重大設計變更的處罰措施,提高勘測設計單位的風險意識,確保招標圖紙達到施工階段的深度,盡量避免因設計深度不足引起的不平衡報價。

  第三,在施工過程中嚴格控制工程變更,防止承包商通過設計變更消除不平衡低價,而單價偏高的子目仍在繼續(xù)進行

  如某市政道路邊坡防護工程原設計為三級邊坡防護,承包商為了中標而將基坑開挖單價報低,回填土單價報高,采取低價策略。在施工過程中發(fā)生了大面積山體滑體,施工單位于是提出設計變更要求,改為5級邊坡防護,減少開挖量和增加回填量,以達到不平衡報價的目的。建設單位與設計單位經現場勘察,發(fā)現山體滑坡的主要原因是施工單位超挖而導致,應由其承擔責任,并要求施工單位采取錨桿支護技術措施,有效地限制了不平衡報價。這種類似“多收錢”中的情況,要求業(yè)主在設計單位配合下,合理控制設計變更。

  第四,對大型分項工程單價進行審查,必要時讓投標單位給出詳細的單價分析表,并說明有關材料機械設備的質量等級及規(guī)格

  下面這就屬于“多收錢”中情況,如某施工單位在投標某一公路橋梁工程時,一舉中標,但合同談判時業(yè)主對分項工程“鉆孔灌注樁”的單價提出質疑并不予認可。其原因是:承包人在投標時,認為“鉆孔灌注樁”有較大可能由樁基單位完成,該款額將從其總價中扣除而支付給這家樁基單位,因此,承包商調低了“鉆孔灌注樁”的單價,由原價的3800元/米,調為3000元/米,相應調高了橋面系工程項目的單價,雙方經過多輪談判最終將“混凝土鉆孔樁”單價定為3500元/米。這里由于業(yè)主是買方,他可以采用談判的手段讓承包商妥協。而實際上,他完全可以讓投標單位列出樁基詳細的單價分析表,并說明主要施工機械,如鉆機的規(guī)格型號等,即使投標單位能做到這一點,將報價與此一致,但必然是以減低材料等級或采用不同型號機械為代價的,實際施工時,他如果采用相應的材料、機械,不是不能保證質量,就是不能保證工期,就可以由此對承包商進行處罰。

  一般來說,承包人投標時,由于同一工程中往往各個項目既有先后施工順序的不同,又有工程量的變化,不平衡報價中的兩方面情況“多收錢”及“早收錢”很少獨立發(fā)生,所以業(yè)主及招標單位力圖對其進行控制時,以上對策要綜合采用,方可起到理想的效果。

  不難看出,不平衡報價對施工企業(yè)有利,可對業(yè)主及招標單位而言,不平衡報價將導致低價中標,高價結算。嚴重的不平衡報價引起造價嚴重失真,將擾亂招投標工作的正常進行,不利于資金和工程質量的有效控制。它增大了項目建設的風險,對建筑市場公平競爭機制的發(fā)展,帶來了負面的影響,也不利于行業(yè)的規(guī)范化發(fā)展。通過分析不平衡報價,采用合理的報價評價方法及對策,可以平衡招投標雙方的利益,對工程建設產生積極的推動作用。

延伸閱讀:不平衡 計策 取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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