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注冊安全工程師事故案例分析模擬試題(三十七)
機械傷害事故
事故概況:2002年9月7日,在上海某建設總承包公司總包、某安裝公司分包的廠房工地上,根據項目部施工安排,外借的QY-25A汽車吊以及司機陸某,進行廠房鋼柱吊裝作業(yè)。上午7時左右,汽車吊司機陸某,吊裝完第一根鋼柱后準備再起吊第二根鋼柱時,因吊點遠離吊鉤,所以將汽車吊起重臂伸長。當起重臂伸長到10m多并繼續(xù)伸長時,由于副吊鉤鋼絲繩安全長度已達極限,副吊鉤將起重臂頂上鋼絲繩保險崩斷后,連同鋼絲繩一起墜落至汽車吊的右側,由于鋼絲繩的彈性作用,致使副吊鉤向右墜下,直接砸在了離汽車吊右側1m多的總包單位吊裝輔助工范某頭頂的安全帽上,安全帽被砸壞,傷及頭部、右腿。事故發(fā)生后,工地人員立即將傷者送往醫(yī)院,經搶救無效死亡。
試分析事故原因,提山事故預防及控制措施。
答案:
事故原因分析:
1.直接原因:QY-25A汽車吊司機陸某,違反《建筑機械使用安全技術規(guī)程》JGJ33—2001第4.3.7條“起重臂伸縮時,應按規(guī)定程序進行,在伸臂的同時應相應下降吊鉤,當限制器發(fā)出警報時,應立即停止伸臂”的操作規(guī)程,伸臂過長又未降吊鉤,導致吊鉤在起重臂頂上的鋼絲繩保險崩斷后,砸在范某頭頂上。
2.間接原因:分包單位通過個人向其他公司租賃起重機械,設備管理混亂。(1)分包單位對汽車吊必須的安全裝置未作具體要求。(2)分包單位在汽車吊進場后,未按規(guī)定進行檢查驗收工作。(3)總包單位對分包單位向外租賃起重機械,未進行監(jiān)督管理。
3.主要原因:(1)分包單位向外租賃的汽車吊安全裝置不齊全,未按規(guī)定設置吊鉤高度限位。(2)分包單位Qy-25A汽車吊司機陸某,嚴重違反操作規(guī)程。
事故預防及控制措施:(1)總包單位應加強對整個施工現(xiàn)場的監(jiān)控和管理,確保安全施工。(2)總包單位應加強對租賃機械設備的檢查監(jiān)督、使用管理。(3)總包單位加強對施工現(xiàn)場操作人員的妄全教育,增強職工安全防范意識和自我保護意識,做到“三不傷害”。(4)分包單位加強對機械設備租賃管理,履行合同簽訂手續(xù)。加強機械設備的進場檢查、驗收以及使用管理工作,保持機械設備的完好和安全保護裝置齊全、靈敏、可靠,確保安全運行。做到安全性能不符合規(guī)定的機械設備不進入施工現(xiàn)場。加強對機械人員的安全教育,遵章守紀,嚴格執(zhí)行操作規(guī)程。(5)總包單位和分包單位都應加強施工現(xiàn)場的安全監(jiān)督和安全檢查,落實整改措施,確保施工現(xiàn)場的安全生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