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年房地產(chǎn)估價師輔導:物權法解釋(九十四)
權法解釋:第九十四條[按份共有]
第九十四條 按份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chǎn)或者動產(chǎn)按照其份額享有所有權。
[解釋]本條是關于按份共有的規(guī)定。
按份共有,又稱分別共有,是與共同共有相對應的一項制度。指數(shù)人按應有份額(部分)對共有物共同享有權利和分擔義務的共有。
在按份共有中,各共有人對共有物享有不同的份額。各共有人的份額,又稱應有份,其具體數(shù)額一般是由共有人約定明確的。例如,甲、乙合購一輛汽車,甲出資三萬元,乙出資二萬元,甲、乙各按出資的份額對汽車享有權利、分擔義務。在按份共有中,各共有人的應有份必須是明確的,如果按份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chǎn)或者動產(chǎn)享有的份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依照本法第一百零三條規(guī)定,按照出資額確定;不能確定出資額的,視為等額享有。
在按份共有中,每個共有人對共有財產(chǎn)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是依據(jù)其不同的份額確定的。共有人的份額決定了其權利義務的范圍。共有人對共有物持有多大的份額,就對共有物享有多大權利和承擔多大義務,份額不同,共有人對共有財產(chǎn)的權利義務也不同。例如,甲乙二人共同出資購買一處房屋,甲出資六萬元,乙出資四萬元。甲乙二人共同決定將該房屋出租獲取收益。在租金的分配上,甲有權獲得租金總額的百分之六十,乙則獲得租金總額的百分之四十。反之,在對該房屋維修費用的負擔上,甲應負擔百分之六十,而乙則承擔百分之四十。
按份共有與分別所有是不同的。在按份共有中,各個共有人的權利不是局限在共有財產(chǎn)的某一部分上,或就某一具體部分單獨享有所有權,而是各共有人的權利均及于共有財產(chǎn)的全部。當然,在許多情況下,按份共有人的份額可以產(chǎn)生和單個所有權一樣的效力,如共有人有權要求轉讓其份額,但是各個份額并不是一個完整的所有權,如果各共有人分別單獨享有所有權,則共有也就不復存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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