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房地產估價師《房地產經營與管理》:地役權
傳統(tǒng)的地役權是指"為自己土地的便利在他人土地上所設定的權利",擔負和提供便利的土地稱供役地,利用和享受便利的土地稱需役地,地役權關系的當事人分別為供役地人和需役地人。
在我國,土地屬于國家或集體所有,其使用權分屬于不同的使用者。一般認為,地役權是按設定的目的、利用他人土地以便利自己土地使用的權利,其中,為便利自己土地使用而利用的他人土地稱之為供役地,屬于自己使用的土地稱之為需役地,需役地的使用者為需役地人,供役地的使用者為供役地人。
地役權具有以下特征:
(1)地役權是存在于他人土地上的物權。
?。?)地役權以利用他人土地供自己土地便利為內容。
?。?)地役權的設定須有明確的目的,并按此目的行使。
(4)地役權具有從屬性和不可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