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房估考試《制度與政策》知識點整理(2)
房屋租賃合同
1、房屋租賃合同的概念及內容租賃合同是出租人與承租人簽訂的。
用于明確租賃雙方權利義務關系的協(xié)議。租賃是一種民事法律關系,在租賃關系中出租人與承租人之間所發(fā)生的民事關系主要是通過租賃合同確定的。因此,在租賃中出租人與承租人應當對雙方的權利與義務做出明確的規(guī)定,并且以文字形式形成書面記錄,成為出租人與承租人關于租賃問題雙方共同遵守的準則。《城市房地產(chǎn)管理法》規(guī)定,房屋租賃,出租人和承租人應當簽訂書面租賃合同,約定租賃期限、租賃用途、租賃價格、修繕責任等條款,以及雙方的其他權利和義務。《租賃管理辦法》對租賃合同的內容作了進一步的規(guī)定,規(guī)定租賃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1)當事人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2)房屋的坐落、面積、裝修及設施狀況,(3)租賃用途,(4)租賃期限;(5)租金及交付方式;(6)房屋修繕責任;(7)轉租的約定:(8)變更和解除合同的條件:(9)違約責任;(10)當事人約定的其他條款。
在上述條款中,租賃期限。租賃用途、租金丑交付方式、房屋的修繕責任是《城市房地產(chǎn)管理法》規(guī)定的必備條款。
例題:《城市房地產(chǎn)管理法》規(guī)定的房屋租賃合同必備條款包括( )
A、租賃期限
B、租賃用途
C、租金及交付方式
D、房屋的修繕責任
E、當事人姓名
答案:ABCD
解析:“當事人姓名”不是《城市房地產(chǎn)管理法》規(guī)定的房屋租賃合同必備條款。
租賃期限。租賃行為應有明確的租賃期限,出租人有權在簽訂租賃合同時明確租賃期限,并在租賃期限屆滿后收回房屋。《合同法》規(guī)定,租賃期限不得超過20年,超過20年的,超過部分無效。租賃期間屆滿當事人可以續(xù)訂租賃合同,但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xù)訂之日起不得超過20年。承租人有義務在租賃期限屆滿后返還所承租的房屋。如需繼續(xù)承租原租賃的房屋,應當在租賃期滿前,征得出租人的同意,并重新簽訂租賃合同。出租人應當按照租賃合同約定的期限將房屋交給承租人使用,并保證租賃合同期限內承租人的正常使用。出租人在租賃合同屆滿前需要收回房屋的,應當事先征得承租人的同意,并賠償承租人的損失。
租賃用途,是指房屋租賃合同中規(guī)定的出租房屋的使用性質。承租人應當按照租賃合同規(guī)定的使用性質使用房屋,不得變更使用用途,確需變動的,應當征得出租人的同意,并重新簽訂租賃合同:承租人與第三者互換房屋時,應當事先征得出租人的同意,出租人應當支持承租人的合理要求。換房后,原租賃合同即行終止,新的承租人應與出租人另行簽訂租賃合同。
租金及交付方式。租金標準是租賃合同的核心,是引起租賃糾紛的主要原因。因此,它也是加強租賃管理的重點之一。租賃合同應當明確約定租金標準及支付方式。同時租金標準必須符合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