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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房地產(chǎn)估價師考試資料:住房公積金的用途

2012-08-21 14:17  來源:  字體:  打印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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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住房公積金的用途

  住房公積金應當用于職工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作它用。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nèi)的存儲余額:

 ?。ㄒ唬┵徺I、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ǘ╇x休、退休的;

 ?。ㄈ┩耆珕适趧幽芰?,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ㄎ澹﹥斶€購房貸款本息的;

 ?。┓孔獬黾彝スべY收入的規(guī)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項規(guī)定,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的,應當同時注銷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

  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職工的繼承人、受遺贈人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nèi)的存儲余額;無繼承人也無受遺贈人的,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nèi)的存儲余額納入住房公積金的增值收益。

  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在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時,可以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日內(nèi)作出準予貸款或者不準貸款的決定,并通知申請人;準予貸款的,由受委托銀行辦理貸款手續(xù)。

責任編輯:瑪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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