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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7-24 09:22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糾錯】
5 排 水 管 渠
5.0.1 排水管渠應以重力流為主,宜順坡敷設,不設或少設排水泵站。當排水管遇有翻越高地、穿越河流、軟土地基、長距離輸送污水等情況,無法采用重力流或重力流不經濟時,可采用壓力流。
5.0.2 排水干管應布置在排水區(qū)域內地勢較低或便于雨、污水匯集的地帶。
5.0.3 排水管宜沿規(guī)劃城市道路敷設,并與道路中心線平行。
5.0.4 排水管道穿越河流、鐵路、高速公路、地下建(構)筑物或其他障礙時,應選擇經濟合理路線。
5.0.5 截流式合流制的截流干管宜沿受納水體岸邊布置。
5.0.6 排水管道在城市道路下的埋設位置應符合《城市工程管線綜合規(guī)劃規(guī)范》(GB 50289)的規(guī)定。
5.0.7 城市排水管渠斷面尺寸應根據規(guī)劃期排水規(guī)劃的最大秒流量,并考慮城市遠景發(fā)展的需要確定。
6 排 水 泵 站
6.0.1 當排水系統中需設置排水泵站時,泵站建設用地按建設規(guī)模、泵站性質確定,其用地指標宜按表6.0.1-1和6.0.1-2規(guī)定。 表6.0.1-1 雨水秦始規(guī)劃用地掃標(㎡·s/L)
建設規(guī)模 | 雨 水 流 量(L/s) | |||
20000以上 | 10000~20000 | 5000~10000 | 100~5000 | |
用地指標 | 0.4~0.6 | 0.5~0.7 | 0.6~0.8 | 0.8~1.1 |
注:1.用地指標是按生產必須的土地面積。
2.雨水泵站規(guī)模按最大秒流量計。
3.本指標未包括站區(qū)周圍綠化帶用地。
4.合流泵站可參考雨水泵站指標。
表6.0.1-2 污水泵站規(guī)劃用地拍標(㎡·s/L)
建設規(guī)模 | 雨 水 流 量(L/s) | |||
2000以上 | 1000~2000 | 300~600 | 100~300 | |
用地指標 | 1.5-3.0 | 2.0-4.0 | 2.5-5.0 | 4.0-7.0 |
注:1.用地指標是按生產必須的土地面積。
2.污水泵站規(guī)模按最大秒流量計。
3.本指標未包括站區(qū)周圍綠化帶用地。
6.0.2 排水泵站結合周圍環(huán)境條件,應與居住、公共設施建筑保持必要的防護距離。
7 污水處理與利用
7.1 污水利用與排放
7.1.1 水資源不足的城市宜合理利用經處理后符合標準的污水作為工業(yè)用水、生活雜用水及河湖環(huán)境景觀用水和農業(yè)灌溉用水等。
7.1.2 在制定污水利用規(guī)劃方案時,應做到技術可靠、經濟合理和環(huán)境不受影響。
7.1.3 未被利用的污水應經處理達標后排入城市廢水受納體,排入受納水體的污水排放標準應符合《污水綜合排放標準》(GB 8978)的要求。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也可排入受納土地。
7.2 污 水 處 理
7.2.1 城市綜合生活污水與工業(yè)廢水排入城市污水系統的水質均應符合《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質標準》(CJ 3082)的要求。
7.2.2 城市污水的處理程度應根據進廠污水的水質、水量和處理后污水的出路(利用或排放)確定。 污水利用應按用戶用水的水質標準確定處理程度。 污水排入水體應視受納水體水域使用功能的環(huán)境保護要求,結合受納水體的環(huán)境容量,按污染物總量控制與濃度控制相結合的原則確定處理程度。
7.2.3 污水處理的方法應根據需要處理的程度確定,城市污水處理一般應達到二級生化處理標準。
7.3 城市污水處理廠
7.3.1 城市污水處理廠位置的選擇宜符合下列要求:
1 在城市水系的下游并應符合供水水源防護要求;
2 在城市夏季最小頻率風向的上風側;
3 與城市規(guī)劃居住。公共設施保持一定的衛(wèi)生防護距離;
4 靠近污水、污泥的排放和利用地段;
5 應有方便的交通、運輸和水電條件。
7.3.2 城市污水處理廠規(guī)劃用地指標宜根據規(guī)劃期建設規(guī)模和處理級別確定。
1.用地指標是按生產必須的土地面積計算。
2.本指標未包括廠區(qū)周圍綠化帶用地。
3.處理級別以工藝流程劃分。 一級處理工藝流程大體力泵房、沉砂、沉淀及污泥濃縮、干化處理等。
二級處理(一),其工藝流程大體為泵房、沉砂、初次沉淀、曝氣、二次沉淀及污泥濃縮、干化處理等。
二級處理(二),其工藝流程大體為泵房、沉砂、初次沉淀、曝氣、二次沉淀、消毒及污泥提升、濃縮、消化、脫水及沼氣利用等。
4.本用地指標不包括進廠污水濃度較高及深度處理的用地,需要時可視情況增加。
7.3.3 污水處理廠周圍應設置一定寬度的防護距離,減少對周圍環(huán)境的不利影響。
7.4 污 泥 處 置
7.4.1 城市污水處理廠污泥必須進行處置,應綜合利用;槔虿扇∑渌胧p少對城市環(huán)境的污染。
7.4.2 達到《農用污泥中污染物控制標準》(GB 4282)要求的城市污水處理廠污泥,可用作農業(yè)肥料,但不宜用于蔬菜地和當年放牧的草地。
7.4.3 符合《城市生活垃圾衛(wèi)生填埋技術標準》(CJJ 17)規(guī)定的城市污水處理廠污泥可與城市生活垃圾合并處置,也可另設填埋場單獨處置,應經綜合評價后確定。
7.4.4 城市污水處理廠污泥用于填充洼地、焚燒或其他處置方法,均應符合相應的有關規(guī)定,不得污染環(huán)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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