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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產估價師《制度與政策》第六章(6)

2011-08-02 09:59  來源:  字體:  打印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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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 不得出租的情形

  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的

  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產權利的

  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

  權屬有爭議的

  屬于違章建筑的

  不符合安全標準的

  抵押未經抵押權人同意的*

  不符合公安、環(huán)保、衛(wèi)生等主管部門有關規(guī)定的

  22. 租賃合同必備條款說明(四項)

  租賃期限

  租賃期限不得超過20年,超過20年的部分無效

  租賃期間滿當事人可以續(xù)訂租賃合同,但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xù)訂之日起不得超過20年

  租賃用途

  應按合同約定的用途使用,確需變動的,應當征得出租人同意,并重新簽訂租賃合同

  承租人與第三人互換房屋時,應事先征得出租人同意,原租賃合同終止,新的承租人應與出租人另行簽訂租賃合同

  租金及交付方式

  房屋的修繕責任

  出租住宅用房,自然損壞一般由出租人負責修復

  經營用房,修繕責任由雙方當事人約定

  房屋修繕人確實無力修繕的,可與另一方合修,費用可以折抵租金或由出租人分期償還

  23. 租賃合同的終止

  自然終止

  租賃合同到期,續(xù)租的應提前三個月提出

  符合法律規(guī)定或合同約定可以解除合同條款的

  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繼續(xù)履行的

  人為終止

  無效合同的終止

  租賃雙方的原因終止

  ·將承租的房屋擅自轉租的

  ·將承租的房屋擅自轉讓、轉借他人或私自調換使用的

  ·將承租的房屋擅自拆改結構或改變承租房屋使用用途的

  ·無正當理由、拖欠房租6個月以上的

  ·公有住宅用房無正當理由閑置6個月以上的

  ·承租人利用承租的房屋從事非法活動的

  ·故意損壞房屋的

  ·其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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