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估價師《制度與政策》第六章(6)
21. 不得出租的情形
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的
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產權利的
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
權屬有爭議的
屬于違章建筑的
不符合安全標準的
抵押未經抵押權人同意的*
不符合公安、環(huán)保、衛(wèi)生等主管部門有關規(guī)定的
22. 租賃合同必備條款說明(四項)
租賃期限
租賃期限不得超過20年,超過20年的部分無效
租賃期間滿當事人可以續(xù)訂租賃合同,但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xù)訂之日起不得超過20年
租賃用途
應按合同約定的用途使用,確需變動的,應當征得出租人同意,并重新簽訂租賃合同
承租人與第三人互換房屋時,應事先征得出租人同意,原租賃合同終止,新的承租人應與出租人另行簽訂租賃合同
租金及交付方式
房屋的修繕責任
出租住宅用房,自然損壞一般由出租人負責修復
經營用房,修繕責任由雙方當事人約定
房屋修繕人確實無力修繕的,可與另一方合修,費用可以折抵租金或由出租人分期償還
23. 租賃合同的終止
自然終止
租賃合同到期,續(xù)租的應提前三個月提出
符合法律規(guī)定或合同約定可以解除合同條款的
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繼續(xù)履行的
人為終止
無效合同的終止
租賃雙方的原因終止
·將承租的房屋擅自轉租的
·將承租的房屋擅自轉讓、轉借他人或私自調換使用的
·將承租的房屋擅自拆改結構或改變承租房屋使用用途的
·無正當理由、拖欠房租6個月以上的
·公有住宅用房無正當理由閑置6個月以上的
·承租人利用承租的房屋從事非法活動的
·故意損壞房屋的
·其它
建設工程教育網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