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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一級建造師《法規(guī)》:糾紛的處理(9)

2011-08-23 11:53  來源:  字體:  打印

  41.行政復議的決定

  ■行政復議機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60日內(nèi)作出行政復議決定

  ■行政復議書一經(jīng)送達即發(fā)生法律效力(注意仲裁裁決自作出之日生效,非送達)

  ■申請人不服行政復議的,可行政訴訟

  42.不予受理行政訴訟的行政案件(4類)

  ■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

  ■行政機關制定發(fā)布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和命令(只能告具體行為,不能告法規(guī)本身)

  ■行政機關對工作人員的獎懲、任免等決定(不能告人事變動)

  ■法律規(guī)定由行政機關最終裁決的具體行政行為

  43.民事訴訟舉證的特別規(guī)則

  ■民事訴訟的舉證原則是“ 誰主張,誰舉證” ,而在行政訴訟中,被告對其作出的行政行為負有舉證責任,并應當提供該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jù)和所依據(jù)的規(guī)范性文件(即由被告的行政機關舉證)

  ■被告(行政部門)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證人收集證據(jù)

  【對比記憶】

  不能行政復議的行為(兩類) 不能行政訴訟的行為(四類)

  ■行政機關的行政處分或其他人事處理決定

  ■行政機關對民事糾紛作出的調解或其他處理,當事人可申請仲裁或向法院提起訴訟(不能告調解人,只能告對方當事人) ■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

  ■行政機關制定發(fā)布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和命令(只能告具體行為,不能告法規(guī)本身)

  ■行政機關對工作人員的獎懲、任免等決定(不能告人事變動)

  ■法律規(guī)定由行政機關最終裁決的具體行政行為

 建設工程教育網(wǎng)整理

責任編輯:無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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