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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產估價師《制度與政策》第二章(5)

2011-08-02 09:34  來源:  字體:  打印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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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出讓的概念

  出讓

  是指國家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在一定上限內出讓給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行為

  出讓金

  是指通地有償有限期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受讓者,按照合同規(guī)定的期限,一次或分次提前支付的整個使用期間的地租

  出讓的含義

  出讓是土地一級市場,由國家壟斷,一方必定是國家

  經出讓取得使用權的單位,只有使用權,所有權依然歸國家所有。在期限內對土地擁有占有、使用、收益、處分權(部分處分權);土地使用權可以入市,可以進行轉讓、出租、抵押等經營活動,但地下埋藏物歸國家所有

  使用者只有在向國家支付了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后才能領取土地使用權證書

  集體土地不經征收不得出讓

  出讓是國家以土地所有者身份與土地使用者之間關于權利義務的經濟關系,具有平等、自愿、有償、有期限的特點(民事關系)

  19.出讓方式

  方式(四種)

  招標

  拍賣

  掛牌

  協(xié)議

  應采用招拍掛的情形

  工業(yè)、商業(yè)、旅游、娛樂和商品住宅等經營性用地(五類)

  其它性質,同一土地有兩個以上意向用地者的

  20.出讓的一般規(guī)定(招拍掛的共同要求)

  招拍掛都必須發(fā)布公告

  招拍掛都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信的原則

  掛牌出讓的,出讓公告中規(guī)定的申請截止時間,應當為掛牌出讓結束日前2天

  市縣政府土管部門應當根據(jù)土地估價結果和政府產業(yè)政策綜合確定標底或底價

  標底或底價不得低于國家最低標準

  確定招標標底、拍賣和掛牌的起叫價、底價、投標競買保證金,應該實行集體決策

  招標標底和拍賣掛牌的底價,在招標開標前和拍賣掛牌出讓活動結束前應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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